《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正式通过

02.06.2015  20:40

会议现场

本站讯 “现在对《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开始进行表决。”随着主持人洪亮的声音响起,大屏幕上实时显示出投票结果。在5月29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上,《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最终以48张赞成票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出席,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作了关于《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报告中指出,根据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的要求,表决稿第七条第一款表述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水土保持意识。”为提高个人实施处罚的力度,表决稿第三十六条表述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禁止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已下罚款。
  条例将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实施<中华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设集雨式绿地、透水铺装、雨水集蓄利用等设施,对公共停车场、人行道、步行街和休闲广场、室外庭院等场所进行透水铺装,有效控制地表径流,充分利用雨水资源。雨水控制和利用工程应当纳入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违者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中还明确指出,市水行政部门应当每5年组织全市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明确了禁建区和限建区;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放牧和种植农作物;综合治理山水林田路村,控制水土流失和面源污染,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
  市水务局法制处、水保总站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