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5.09.2017  10:02

北京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基数

抽查比例

抽查周期

随机抽查方式

抽查主体

1

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问题抽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

参加年度检查且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数量

≥50%

每月

按主体随机

北京市民政局

2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问题抽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

参加年度检查且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

≥50%

每月

按主体随机

北京市民政局

3

基金会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情况抽查

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基金会

参加年度检查且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基金会数量

≥50%

每月

按主体随机

北京市民政局

不适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法规依据

监管基数

不适合随机抽查的理由

1

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相关服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以及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5个

因2013年民政部颁布《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大部分内容失效,故此依据不足。

2

对养老机构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3个

此事项属于针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年度检查的规定,不适宜纳入随机抽查范畴。

3

经营丧葬用品是否明码标价抽查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经营丧葬用品应当明码标价,由市和区、县民政局会同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监督。

工商部门掌握具体数据

根据2004年5月27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民政部门对殡葬用品经营的相应监督职权已转移。

4

对慈善组织公开慈善信息的监督

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民政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慈善信息公开规范,明确公开信息的标准、事项、程序等,并监督慈善组织依法公开慈善信息。

≤300个

慈善组织在监管对象类别上被社会组织所涵盖。

5

对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法》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3个

监管对象数量极少,不适宜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执法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