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检察院:制定同步录音录像实施细则

16.10.2015  12:39

    北京市检察院以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为抓手,针对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实际问题,制定出台工作细则,确保“八项禁令”落地生根、见到实效。

  “八项禁令”出台后,北京市检察院组织全市检察机关集中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同步录音录像专项检查,通过全方位、全覆盖的基层自查、市检察院抽查,针对发现思想认识不到位、执行效果打折扣、管理使用不严格、制度操作不完善四大类问题,专门制定了同步录音录像《实施细则》,并进行专题部署。

  结合各基层检察院整改落实的各项举措,《实施细则》通过细化规定以巩固阶段整改效果。一是对告知的节点、内容,以及讯问人员的着装、语言、行为进行具体规范和细化。着重对笔录进行规范,规定记录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概括,但涉及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主观心态等关键事实,笔录内容应当与录音录像资料记录的内容一致。禁止复制、粘贴此前笔录。二是在通知录制、取消录制、结束录制等各个阶段,对办案部门与技术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责任分工进行具体规范。特殊情况不录入系统的,办案部门应当以纸质文书的形式通知技术部门。三是增设录制前检查、调试程序,技术部门加强日常监测维护,明确系统和设备的建设标准;增设录制后检查程序,讯问结束后,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应当共同对同步录音录像进行检查,发现声音、画质不清晰,无法使用的,应当对讯问内容进行补录。

  针对最高检尚未明确规定的一些特殊环节、工作细节,北京市检察院立足实践予以规范。一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环节。明确规定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视为在嫌疑人的住所讯问。在讯问没有结束,讯问人员因接打电话、汇报沟通案情等原因临时离开指定监视居住场所的,不能停止同步录音录像。二是临时场所开展讯问环节。在临时场所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便携式录音录像设备必须配备两台摄像机,一台重点反映犯罪嫌疑人的正面状态,一台反映讯问过程中人员的变动情况和讯问场所的全景。讯问人员不得擅自操作便携式录音录像设备,如有设备问题要及时告知录制人员进行处理。三是录音录像资料保管环节。案件办理完毕,没有讯问录音、录像数据管理系统的,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由办案人员临时保存,在案件终审判决生效以后,由承办案件的检察院侦查部门统一登记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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