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条例》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5月26日上午,《北京市旅游条例》经第十四届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的制定出台,历经调研、立项论证、起草、审议、立法协商五个阶段,历时四年。期间,市旅游委及有关立法部门广泛征求了旅游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相关委办局、法律专家等的意见建议,组织了一日游、民宿、网络经营等专题调研,结合本市旅游业的发展实际和面临问题,经过充分研究论证,不断完善草案内容,最终获高票通过。
《条例》立法始终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用问题引导立法,以立法解决问题;二是从实际出发,细化补充上位法,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
《条例》共七章八十四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是强化了旅游业在体现首都核心功能中的作用。旅游业是强化首都核心功能和展示“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形象的重要载体。《条例》规定,本市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首都特色,立足首都资源优势,并支持单位和个人组织大型旅游文化活动和开发旅游文化精品剧目,鼓励旅游经营者利用皇城文化、老北京文化遗存以及名人故居、博物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旅游产品。
二是设立专章建立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是衡量一个城市旅游业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条例》立足于首都功能定位,将“旅游公共服务”单列为第三章,遵循“量力而为、分类推进”的原则,着眼于为旅游者提供基础性的公共服务,分别从旅游服务信息、旅游安全预警、旅游交通服务、旅游惠民便民服务方面进行了制度规定,强调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
三是针对“一日游”经营环节进行全链条制度设计。按照疏堵结合,扩大公共服务供给,切断非法一日游信息传播链条、服务链条和利益链条的思路,针对非法一日游的全链条经营环节作出制度安排,并在体例上设立了“一日游”专节。其中,“疏”的方面,规定了设立旅游公交,为散客旅游者提供交通出行便利。“堵”的方面,设立了电子行程单制度,规范网络形式进行旅游线路宣传的行为。
四是对网络旅游经营管理进行分类规范。对旅行社网络经营、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分别提出了亮证经营、核实信息、删除或者断开虚假信息链接等明确要求,加强网络交易平台责任,切断非法旅游信息的网络传播渠道。
五是规范和引导民宿经营和发展。《旅游法》对城乡居民利用自有住宅经营旅游,授权地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为此,本次立法立足于规范和引导,注重体现监管的渐进性和过渡性,推动标准建设和完善制度相结合、引导发展和监督管理相结合。在《条例》中界定了民宿的概念,明确了城乡居民可以利用拥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依法开展民宿经营,有关部门应当分别制定民宿的具体管理规定并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和监管原则,旅游、工商、公安、消防、卫生计生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简化程序、便民利民、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强对民宿日常经营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是确立了旅游执法综合监管机制。旅游活动覆盖多个行业,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责,重点在于完善工作机制,注重衔接协调,提高执法实效,保障旅游执法的顺畅运行。
下一步,市旅游委将一方面大力进行普法宣传,另方面抓紧制定配套措施,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