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行业领军人才遴选与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06.05.2016  16:37

(京新广发[2015]198号)

  行业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行业领军人才遴选与培养实施办法》经2015年12月21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并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行业领军人才遴选与培养实施办法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12月30日

 

 

 

  附件: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行业领军人才遴选与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用显著的首都新闻出版广电行业领军人才队伍,根据中组部、中宣部、人社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本市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行业领军人才遴选范围,主要包括图书、电子、音像出版单位,数字、网络出版单位,报纸出版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印刷复制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单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和播出单位,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版权贸易服务单位,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类高校和设置相关专业的高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研究机构,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工作的其他单位。

 

第二章  领军人才的遴选条件

第三条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行业领军人才是北京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各领域高层次专家或带头人,推荐人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新闻出版广电或相关专业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身体条件与从事工作岗位相适应,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个别资深专家、各领域的代表人物不受此限)。其中,45周岁以下的要占一定的比例。

(三)工作实绩突出,专业成果显著,在本领域拥有较高的知名度或在全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第四条    按照工作性质不同,本办法所称领军人才分为学术领军人才、业务领军人才、管理领军人才、经营领军人才、技术领军人才五个类别。各类别条件如下:

(一)学术领军人才条件: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出版或发表过有较高水准和较大影响的学术专著、论文,有主持国家或省部级以上本行业课题的经历,曾任省部级以上理论研究和学术创新团队学术带头人或是骨干成员。

(二)业务领军人才:有较高的新闻采编、出版选题策划与编辑、播音主持、编剧、导演、表演、美术设计、摄像、录音、剪辑等业务水平,主持和组织省部级重点项目,有业界公认的业绩水平,其成果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文化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管理领军人才:有较强的行业管理、企事业单位管理能力和水平,深入了解行业状况,全面掌握行业规律,探索创新管理思路和方式,在行业建设、单位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进程中取得突出成绩。

(四)经营领军人才:有较强的市场开发经营能力,引领本单位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在单位自身经营和国际化营销工作中业绩突出,在产业和版权贸易工作中成果显著,打造出为行业公认的品牌产品和经营模式。

(五)技术领军人才条件:有较高的印刷、复制、校对、发行、布景设计、灯光设计、服装设计、道具设计、化妆、音响、洗印、放映、网络等技能水平,在技术和工艺创新,采用科学管理和先进技术,提高生产、发行、建设的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五条  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及北京市“政府技师特殊津贴” 的,获得过“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新闻出版行业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的,已被选拔为全国及北京市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人选、首都杰出人才人选的,经所在单位按程序报送相关材料,可直接列入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行业领军人才队伍。

获得其他省部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业奖项的可优先推荐。

第六条 担任副局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局级及其以上待遇人员,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除符合第五条条件的以外,原则上不列为领军人才。

 

第三章  领军人才的培养措施

第七条  将领军人才培养纳入全市新闻出版广电行业人才建设规划和培养计划,不定期举办领军人才专题培训班、研修班,组织领军人才到京内外开展学术交流和考察调研活动,选送领军人才挂职锻炼、出国(境)培训研修,并按政策提供相应的经费资助。

第八条   对领军人才在项目、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优先安排领军人才承担全市新闻出版广电重点工程和研究课题,参加本局专家咨询和评审机构,支持领军人才申报承担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北京市重大重点工程和研究课题。引导领军人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课题研究,协调领军人才之间开展课题协作,鼓励其与相关行业开展合作交流。

第九条  建立健全领军人才管理机制,对领军人才进行跟踪考察,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培养,一般每三年考评一次,复核、调整原有人选,推荐、评选新的人选。对不适宜继续作为领军人才的培养对象,将终止培养计划,退出领军人才队伍。建立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行业领军人才信息库,优先从人才信息库中向有关部门推荐高层次人才,积极推荐领军人才参加相关荣誉评选。

第十条 大力宣传报道领军人才的典型事迹和优秀成果,扩大其社会影响力,提升其知名度,逐步形成领军人才的品牌效应,为领军人才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四章  领军人才的遴选程序

第十一条  领军人才的人选推荐

(一)各相关单位根据领军人才遴选条件,研究确定推荐人选,按要求报送推荐材料。推荐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推荐上报的人选,要以适当形式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二)遴选推荐工作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次。届时各单位根据领军人才人选的工作领域,将推荐材料报送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各相关处室,相关处室初审汇总后报局人事处。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

本局成立由相关界别和领域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领军人才的标准和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专业成就评价,提出初步人选名单。

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党组对初步人选进行研究讨论,确定人选名单, 颁发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行业领军人才证书。

 

第五章    领军人才遴选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在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党组领导下,局人事处负责全市新闻出版广电行业领军人才工程的实施,负责领军人才的联系、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各相关处室和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协助做好领军人才遴选和培养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各新闻出版广电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应措施,促进领军人才遴选培养工作全面落实。

第十六条  各区县文化文员会等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落实方案和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