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协搭建理论研究“智库”

30.12.2014  06:27

 

  2014年5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会、北京联合大学合作建立的“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正式挂牌成立。

  从今年6月开始,市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会的研究人员添了一项新任务。每隔一段时间,他们都会与北京联合大学相关专家学者就政协基础理论和履职实践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探讨,共同研究政协课题,一改过去独立研究的局面。

  这一改变源自市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会和北京联合大学成立的“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作为开展政协研究的重要基地,政协研究会研究人员与高校专家学者组成主体研究力量,成为服务于市政协日常工作和履职实践的 “智库”。

  政协理论需要“自己想明白

  “要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新要求成为各地政协一年来努力的方向。

  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到底处于什么位置?应该发挥什么作用?市政协主席吉林指出,关于人民政协的这一系列基础理论和实际履职中的问题既要“自己想明白”,又要“对外讲清楚”,使全社会能够了解政协组织、政协制度及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特别要在领导干部中讲清楚政协理论。“而要做好这项工作,光靠政协自身力量远远不够,需要广泛组织社会力量,需要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一起参与政协理论和实践研究。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为人民政协的发展指明了方向,首都政协工作也需要新思路。在市政协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陈煦看来,市政协理论研究会成立10多年了,对于理论研究还是“自拉自唱”,在现在这个阶段需要把研究会的工作朝政协系统之外扩展。“但是多年来,一直也没有找到一个合适的机会,这次跟北京联合大学合作,应该说是一个双赢的结合。

  开放平台上的资源融合

  《人民政协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研究》成为研究中心成立后进行的首个重点研究项目。作为一个公开招标的研究课题,研究中心能在众多实力雄厚的竞争者中突围而出,在研究中心有关负责人看来,是因为研究中心这一平台能高度整合各种实践优势与理论资源。

  多年来,北京联合大学北京市政治文明建设研究中心与市人大研究室合作开展人大制度研究,与市委社工委合作开展社会建设及其他政治文明建设领域的研究,积累了丰富经验和成果,聚合了一支较强的研究团队。政协则有从事实际工作的实践经验,了解政协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两方资源结合后,研究中心的研究团队既能触及到深层次问题又与工作实践紧密结合。”该负责人介绍。

  据介绍,研究中心还是一个开放平台,并不局限于研究中心的几个固定组成人员。在遇到具体的实践课题时,可以研究中心为载体聚拢政协机关工作人员、政协委员、各界专家学者等各领域研究力量,对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实现多角度、多层次的理解和把握。

  源自实践指导实践

  《学界关于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选编》、《北京市政协历届领导讲话、常委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汇编(1949-2003)》……研究中心里,记者发现了一本本这样的“大部头”。据了解,中心汇编的这些资料现在已经成为政协实际工作十分有用的参考工具书。

  市政协主席吉林指出:“既要根据人民政协的实践,不断探索人民政协理论,又以人民政协的理论指导人民政协的实践。理论研究要解释得了实践探索,实践探索要回应得了理论研究。

  中心成立后,不仅对政协理论和协商民主理论进行深入研究,还积极服务工作实践、解决实际难题。北京联合大学党委书记、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主任徐永利介绍,除研究政协基本理论,中心在课题选择上更加注重针对京津冀一体化背景下首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问题,做一些能够进行实际应用的对策研究。

  研究中心做的《物业矛盾纠纷预防与处置机制研究》、《北京智慧社区危机防控与应急管理机制研究》、《密云希望小镇: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的新模式》等都正在成为政协履职活动的理论支撑。

  大学在环境综合治理、法律法规制定、科技创新等事关改革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领域都有一批专家和研究成果。未来,研究中心还将根据实践需要,汇聚研究力量,为各专委会委员就具体课题进行讨论时,提供理论上的调研支持。

  链接

  人民政协理论进党校

  2014年,北京市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会与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联合举办两次专题报告会。中央编译局世界发展战略研究部副主任、研究会常务理事陈家刚和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研究会副会长张峰分别就“协商民主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人民政协的协商治国新使命”进行主讲。党校在校学员、市政协机关干部、研究会理事及团体会员单位机关干部300多人听取了报告。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成立后,整合优势资源,围绕政协协商民主和履职实践,开展了大量综合性、前瞻性和对策性研究。

  观点一

  要把协商年度计划作为抓手

  充分发挥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主要是怎样形成一份权威性的《政协年度协商计划》、怎样有效组织实施协商活动、如何用好协商成果的问题。市政协委员、门头沟区政协主席张冰认为,这个过程要以协商年度计划为抓手。

  不同的协商方式,议题选择具有差异性。从区县政协工作实际出发,张冰认为,专题协商的议题,重点聚焦那些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要课题,由区委、区政府牵头提出,议题要体现区委区政府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要求。对口协商的议题,更注重经常性、灵活性,最能体现政协组织的主动作为,其议题主要由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后提出。界别协商更注重针对性,由各界别提出,主要是界别比较关注的课题。提案办理协商是由政协提案的提出者、办理者和政协提案工作单位三方就提案办理落实进行的协商,其议题由政协提案委员会征集到的提案情况研究确定。

  政协办将这四类协商议题汇总成《政协年度协商计划》草案,最终由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以区委名义发文,政协按工作体系组织实施。

  在计划完成后,后面的环节同样重要。一是组织实施好协商活动,在过程管理和协商准备上下功夫,二是用好协商成果,组织人事部门,从构建区域治理体系和提高治理能力的角度,把是否重视协商民主工作作为检验领导能力水平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指标。

  观点二

  协商民主要有效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市政协委员、丰台区政协主席李昌安认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量工作和决策发生在基层,推进基层民主协商,是深化和扩大基层民主的必由之路。在这个过程中,政协各项工作要融入地区中心工作和发展现实需求,政协委员的履职活动要融入基层群众生产生活实际,不断完善基层民主协商机制才可以实现有效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目前区县政协组织和委员与基层群众还存在联系不够紧密、渠道不够通畅的问题,民主协商中也有意识不强、协商机制不全、协商形式不规范等问题。李昌安从丰台区政协实践出发,总结出四个方面的经验。

  搭建平台,在街道(乡镇)、社区(村)都建立专门的协商组织机构,定期与群众沟通交流,积极回应群众需求。

  积极引导,发挥政协优势,指导街道及其所属社区健全和完善议事协商制度、社会监督员制度和社区事务会商会制度,推进基层民主协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设计架构,探索建立“三级联动、四层协商”民主协商工作机制。具体包括,积极推进建立社区(村)、街道(乡镇)和区级三级协商议事机制,分别就基层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对应范围的协商内容开展民主协商。通过居民代表协商、地区事务协商、区政府及职能部门专题协商(对口协商)、区委政治协商(重点协商)四个层面,形成基层民主协商体系。按照职责范围和权限逐级收集、提交、筛选、协商并反馈,使民主协商工作上下畅通、有的放矢,形成有效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机制。

  全面融入,区政协委员要积极参与社区(村)居民事务协商;区政协委员地区活动组要积极参与地区事务协商;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积极参与区职能部门组织的专题协商、对口协商;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协共同开展区级层面民主协商。

  观点三 建立协商民主制度体系

  目前,在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过程中,主要有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政治协商和基层民主协商几种协商民主形式。市政协副主席、民盟北京市委主委葛剑平,副主委刘玉芳在实践中发现,协商民主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现实认识上的误区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协商民主推进存在着上下热、中间凉的现象,中央决心大,公众参与热情高,但作为协商主导作用的各级党委和政府,积极性不太高;协商民主的平台不多,渠道不是很畅通,在涉及关系地方改革发展大计的决策之前,听取公众意见的程序还不完整;民众有参与政治的热情,但缺乏参政议政的实践和经验。

  此外,协商什么、与谁协商、怎么协商、协商结果如何运用,协商不一致如何解决……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加以明确。

  “首先要建立协商民主的制度体系,保证协商民主落到实处”,葛剑平、刘玉芳建议协商主体责任、协商主题的规范、参与协商者的权利和义务、协商的程序、协商的形式等,都需出台完善的规则和制度,将协商作为一个环节固定下来。

  其次,要不断扩大政协界别范围,承担起协商重要渠道的作用。使界别反映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利益格局的基本状况,反映社会各界利益诉求,使政协成为公众认可的重要渠道。同时,各地方政协要结合本地区特点,建立符合地区发展的界别特色。

  第三,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公众有序政治参与。社会组织连接着政府、企业、公民、市场等各方利益,是协商民主最好的载体公民通过一定的社会组织将参政议政热情转化为有序参与。政府要转变观念,放开社会组织的审批管理,支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同时,要做好监管和服务。

  同时还要营造协商民主的文化氛围,扩大协商民主成效。作为协商主体的党政机关,要遵守协商制度,尊重协商对象,客观公正对待协商结果。作为协商参与者的广大公众,要学习协商规则,接受协商结果。

  观点四 政协立法协商将成为新常态

  北京市政协较早开始探路立法协商工作,去年以来,先后两次就4件地方性法规草案在政协组织开展协商工作。

  在市政协委员,市政府法制办原党组书记、主任周继东看来,立法机关在立法项目审议过程中,听取政协委员意见,将成为一种新常态。

  政协开展立法协商,是在立法机关立法协商大框架下,以政协为平台动员和组织广大政协委员参与法规草案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活动。周继东介绍,立法协商有三个特点:第一,政协立法协商,不同于立法机关的立法审议活动,不是与立法机关分享立法权力,而是政协在地方法治建设方面发挥参政议政、民主协商职能作用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第二,政协开展立法协商不是政协同立法机关协商,而是以政协为平台,组织各界别政协委员就具体立法项目进行广泛讨论;第三,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在地方立法活动中不是可有可无的环节,而是地方立法机关推进科学民主立法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立法协商还有一些需要不断深入研究和探索的问题,是否每次立法协商都要由市委委托,还是可以由立法机关与政协建立固定工作渠道?立法协商是否每次都要求全体委员参与,还是因立法涉及内容不同,在方式和程序上可以再多样化?

  周继东建议,首先要进一步丰富形式。根据立法项目不同,采取不同的做法;更好发挥政协委员优势,充分发掘政协委员的专业潜力;注重发挥专家组作用。在每个立法项目上,可根据需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相应专家组,对立法涉及重大问题,可以形成专家组意见,供其他委员参考,并可提供给立法机关研究;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明确立法协商有关工作程序、环节、期限、主体与责任等;逐步建立意见公开制度,将政协委员在立法协商中的意见以一定形式公开;分析梳理对每项立法的认识和意见,增强对立法规律性的认识和把握能力,提高立法协商的有效性;要充实具体工作班子,立法协商成为常态后,工作量势必大为增加,有一个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和一定数量的较高素质人员十分必要。

  观点五 领导干部及群众的协商民主意识亟须加强

  目前基层民主协商存在着许多问题,市政协委员、民建北京市委副主委任学良等经过调研分析发现,各级党委政府对基层民主协商基本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由于观念及少数参与者素质较差等因素,民主协商存在非理性参与现象;基层民主协商缺乏顶层设计,体制机制不健全。基层相关建设的原则、内容、步骤等缺乏具体部署和指导,更没有把基层民主协商上升到法制的层面;基层民主协商参与各方力量也不均衡。

  任学良建议,要加强培养领导干部及群众的协商民主意识,大力培育适合协商民主发展的公民意识,加快促进群众对协商民主逐步由“政治认知”转变为“政治动机”,进而转变为“政治习惯”。在协商民主意识提升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注重协商的制度文化、善于协商的社区文化、乐于协商的个人文化,营造好民主协商的大氛围。

  他认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民主党派成员在基层民主协商中的作用同时需要继续强化,发挥他们中立与超脱的地位优势,通过专门委员会派出专家的方式,为协商各方提供中立的决策咨询意见,通过参与基层民主协商,深入群众、发现问题,以议案、提案或社情民意信息的方式反映基层问题。

  同时,还应制定完善民主协商评价体系,建立有效的协商成果落实反馈机制,加强对协商成果贯彻落实的反馈监督,建立参与主体的责任与信用考评机制,将协商成果落实情况纳入参与主体的责任及信用考核中。

  观点六 政协对口协商要积极主动

  政协组织的对口协商一直是人民政协履职的重要方式,政协专门委员会与同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就党委政府在地方的重要事务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或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就是对口协商。

  市政协城建环保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江宗盟在工作实践中发现,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对口协商正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就北京市治理交通拥堵综合措施的初步工作方案、水价调整、公交票价票制改革、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措施等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出台前,相关对口部门都到专委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进行对口协商。

  一个政协专委会要联系多个对口部门,处于对口联系工作的主体地位。江宗盟建议,专委会在协商中要主动作为,强化与党委、政府对口部门的经常性联系。主动会商所联系的对口单位共同制定联系办法和实施细则,了解党政部门的信息和工作方向,为对口协商搭建畅通的信息平台。要精心选择好对口协商课题,选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和政府迫切需要解决、事关全局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力求协商内容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他建议从三个方面对对口协商进行制度化、规范化。一是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二是坚持政协专门委员会与对口党政部门共同发挥主体作用。要做到党委总揽全局,政协协调各方,政府狠抓落实,对口协商各方要共同发挥主体作用。三是加强问政追踪,促进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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