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正式颁布实施

08.12.2015  14:35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已正式颁布,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北京市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地方性法规。

  北京始终坚持首善标准,工程建设质量水平一直处于全国前列,但随着首都建筑市场全面放开和建设规模日益扩大,主体诚信意识不强、质量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依然存在,工程质量管理形势依然严峻。为了稳步提升我市工程质量水平,历时近四年时间,研究出台了适应首都建设发展新形势的工程质量管理地方性法规。《条例》以“具体、明确、管用”为原则,着力构建企业自控、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公共治理机制。

  一、完善五方参建主体责任体系,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主体责任

  “立法即是立责”。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的发起者、组织者,其质量责任应当是总体的、全面的、系统的。《条例》在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预拌混凝土生产及检测等单位对各自负责工作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的同时,特别突出了建设单位的质量主体责任。《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对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包括合理确定建设费用、科学确定建设工期、对自行采购材料组织到货检验、承担保修第一责任、禁止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

  二、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严格关键环节质量验收

  《条例》以预控为原则,强化对施工过程中关键工序和薄弱环节的质量验收管控,明确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加强原材料质量检验,严格按照配合比生产,履行出厂质量验收职责;施工单位应认真落实建材进场检验制度和施工工序报验制度;监理单位应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条例》明确规定需依次经单位工程质量自检、质量竣工预验收、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为了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条例》建立了重大质量问题报告制度,规定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必须在发现之日起3日内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三、强化个人质量责任追究,提高从业人员质量意识

  从业人员直接参与工程建设活动,个人质量责任的落实直接决定参建各方质量责任的落实。《条例》明确规定,本市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以及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供应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质量终身责任;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承担岗位质量责任。为了确保个人质量责任切实落实到位,《条例》加大了对个人的追责力度,凡是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以罚款;因个人过错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和相关注册执业人员,两年内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推行工程质量保险担保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内部制约作用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质量管理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条例》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的住宅工程应按照规定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通过引入市场第三方参与工程质量共同管理,以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提高社会满意度。健全的市场主体信用体系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条件,《条例》建立了信用档案、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监管等制度,在担保保险、资格资质、招标投标、金融信贷、评奖评优等建设工程活动中全面推行,完善公共治理和社会监督,促进市场的有效选择,切实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对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的促进作用。

  下一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认真抓好《条例》的宣贯、实施和监督工作,真正做到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实到实处、取得实效,推动北京市工程质量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