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建发〔2018〕4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规范各主管部门和专业服务企业联合验收行为,大力促进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工作有效开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民防局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档案局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2018年10月18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规范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联合验收行为,大力促进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通知》(国办发2018第33号)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8〕11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适用于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牵头单位是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质量监督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其它项目均由各区住建部门牵头开展联合验收工作。验收单位有市区两级的规划国土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民防部门、水务部门、消防部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条件:
1.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建设完成;
2.按施工合同约定完工,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3.消防系统验收合格;
4.特种设备完成使用登记;
5.人防工程建成具备验收条件;
6.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按要求完工;
7.道路、管线按设计要求完成;
8.档案资料整理完毕;
9.其它事项具备验收条件。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依托网络平台,资料审验实行全程网上办理。建设工程信息通过网络链接实现网上共享或网上审验。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不收费。
第二章 网上申请、资料审验和主动服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参加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可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网上办事大厅,点击进入“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请”, 填报相关信息,网上提交。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可在“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系统上,分别按“共享信息”和“专项验收资料 ”上报相关资料。
第九条 “共享信息”中的资料是建设单位需在多个专项验收中重复上报的资料。建设单位只需在此上报一次共享信息,专项验收资料中不再重复上报。共享信息供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共同审验。
第十条 建设单位网上申报“共享信息”内容:
1.建设项目办理申请表(竣工验收阶段)(见附件1);
2.工程立项文件;
3.土地使用文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网上向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申报专项验收资料(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要设立分管联合验收工作的专门机构或指定分管联合验收工作的专职人员。专职人员登录“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系统,查阅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情况及网上提交资料情况。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网上申请联合验收后,牵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各相关部门召开联合验收预备会,对申报联合验收的建设项目进行主动服务,听取建设单位详细汇报。结合汇报情况和工程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牵头单位协调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加强服务指导,一次性告知资料验收和现场验收问题。
第十四条 对建设单位网上提交专项资料存在问题的,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应及时联系建设单位,指导其按专项竣工验收申报材料清单完善有关材料。建设单位对上报资料需要补充或改进的,可自动取回,修改完善。对网上提交资料合格的,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点击“合格或齐全”。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的专项验收,在“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系统上设置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中进行选择。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对不涉及本部门验收事项的联合验收项目,需在“资料审验”环节给予“不涉及”意见。对于不明确验收部门的验收事项,由对应验收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确定验收部门。
第十六条 对其中一专项申报验收资料审核“不合格或不齐全”的建设项目,视为联合验收申报资料不合格。
第十七条 对资料审核点击“合格或齐全”的验收事项,系统将自动保留其上传资料及审核结果,不受其它专项验收资料是否“合格或齐全”的影响。建设单位再次申报只需补充完善“不合格或不齐全”专项验收资料。
第十八条 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都给予 “合格或齐全”意见后,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程序自动启动,开始计入联合验收办理时限。联合验收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第三章 现场验收和监督
第十九条 对于启动联合验收程序的建设项目,即进入现场验收和监督环节,牵头部门可以协调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在办理时限内按照各部门专项检查验收清单进行现场实地验收和监督。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根据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现场验收和监督内容标准,做好工程验收、相关资料和相关原件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在现场验收和监督的同时,按照各专业验收标准收集纸质文件档案,核验相关原件。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现场验收和监督的内容标准(见附件3)。
第二十三条 在现场验收和监督工作完成后,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要通过“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系统提出验收结论或监管意见。对现场验收结论或监管意见有其中一专项不合格的,该工程项目终止联合验收程序,其它现场验收合格的部门结论或监管意见在系统中保留有效。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不合格的专项现场验收或监管意见,相关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要跟进服务,加强针对性指导。待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再次申请进入联合验收程序,只对不合格专项进行再次验收。经相关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复验合格的,在系统平台上反馈验收结论或监管意见。
复验仍有不合格的,由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商定整改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各项现场验收结论或监管意见都合格的,牵头部门出具“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作为联合验收合格的统一确认文件,不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持“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见附件4)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销售等后续手续,联验之外再无核验。
第四章 档案整理与保存
第二十六条 联合验收合格后,“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系统对申报资料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流转到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系统中保存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与《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8〕118号)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各专项验收的内容由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解释,其它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