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选聘修订《北京市实施 办法》立法论证机构的公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选聘修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立法论证机构的公告
为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质量,我局按照公开公正、适度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拟于近期选聘1所大学作为地方性法规立法论证学术机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聘条件
(一) 学术机构位于北京;
(二) 具有相对固定的学者团队提供立法论证服务;
(三) 具有为行政机关提供服务的良好业绩和经验;
(四) 能够保证提供立法论证的水平和时间;
(五) 对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和业务工作有较深了解,特别是熟悉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北京市地方性法规立法流程。
二、工作内容
(一)工作任务
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环境变化的实际情况,研究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立法权限和立法时机、其他省市和域外相关立法的经验和不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竞合和适用,以及其他需要研究的相关问题,阐明修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修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完成我局交办的其他相关事务。
(二)工作成果
提交的成果应包含下列内容:一是资料结果,即研究过程中收集的所有资料;二是过程结果,即研究各阶段、各环节的所有工作记录;三是研究结果,即关于修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立项论证报告。完成本项目所形成的所有成果归属于我局,未经我局同意,不得将合作内容和成果公开或转让给其他单位。
(三)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为期三个月,即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
四、费用预算
我局拟支付的资料撰写费用最高预算为壹拾万元(¥100000)。
五、应聘材料
我局诚邀在京学术机构积极参与,有意应聘者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 拟为我局提供立法论证服务的工作方案、收费标准;
(二) 拟为我局提供服务的核心执行人员的基本情况、从业经历、专业背景、研究领域、近年来为行政机关提供服务情况等相关情况;
(三) 拟应聘学术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选聘程序
(一)应聘。 本次公开选聘收取材料时间为2016年5月19日上午9:30至5月27日下午17:00。各应聘单位应将应聘材料于2016年5月27日前送至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520房间。
(二)审查。 我局负责对报名单位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汇总应聘单位资料并进行审核, 对入围单位进行综合评定,择优提出拟聘单位;
(三)考察。 对入围学术机构进行考察,最终确定1家学术机构作为我局立法论证机构,并报局长或局长办公会批准;
(四)公示。 公布选聘结果,将选聘结果在市局网站公示。
联系人:雷先生
联系电话:82691209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