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采暖救助的实施意见

21.01.2019  18:01

京民社救发〔2018〕429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城乡


低收入家庭采暖救助的实施意见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城管委: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提升城乡低收入家庭获得感。经市政府同意,参照现行集中供暖、燃煤自采暖、城镇居民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和农村地区“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补助、补贴)标准,就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采暖救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对象

城乡低收入家庭。

二、救助内容及标准

根据不同供暖方式,对集中供暖、城镇居民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农村地区“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的,分别按600元/采暖季·户的标准予以救助;燃煤自采暖按300元/采暖季·户的标准予以救助。

城乡低收入家庭不能重复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冬季燃煤自采暖救助、城镇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农村地区村庄“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

三、救助程序

(一)采用集中供暖的低收入家庭在当年法定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结束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集中供热采暖补助申请,并提供缴纳采暖费的票据,经审核后,由区民政部门审批。

(二)采用燃煤自采暖的低收入家庭于每年9月底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燃煤自采暖申请,经审核后,由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采用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的低收入家庭,于每年9月底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由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采用农村地区村庄“煤改清洁能源” 分户自采暖的低收入家庭于每年9月底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由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资金发放及保障

低收入家庭采暖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的账户。确因特殊情况无法社会化发放的,持证人须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工作人员代发现金。

低收入家庭采暖救助资金由其户籍所在地区财政负担。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做好低收入家庭采暖救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并加强资金审核和监督管理。

五、相关要求

(一)低收入家庭采暖救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战略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解决低收入家庭生活困难的务实举措,事关困难群众切身利益。各区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操作流程,切实把为民服务的好事办好。

(二)各级民政、财政和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按照部门职责共同抓好政策落实。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及时享受救助;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落实低收入家庭采暖救助等政策;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低收入家庭采暖救助资金及时拨付。

本意见自2019年-2020年供暖季开始实施。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21日

    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30日印发 


政策解读: 《北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采暖救助实施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