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标准》征求意见

04.02.2015  17:09

  原标题:《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标准》征求意见 拟禁用国家领导人名字作地名

  道路通名为“胡同”的应予以保留、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轨道交通站尽量避免用道路名……近日,北京市地方标准《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标准》在市质监局官网开始征求意见。

  据了解,该标准是在《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此前的试行导则为试行本,此次修订是结合本市实际及试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提炼,使其转化为正式地方标准。

  其基本要求就是在地名规划时须“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好记,规范有序”。

   历史地名

  部分地名可用谐音雅化

  征集意见稿提出,保护地名文化遗产时,优先使用历史地名。旧城内地名规划编制中应充分保留历史地名,挖掘地名的历史和文化内涵,制定地名分级保护名录。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应按照“就近保护”的原则,予以保护和传承。

  在旧城内的改造区域,新规划道路与原有道路位置重合或紧邻时,应采用原有名称。

  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新建及改扩建道路应使用原有地名命名,原地名无法使用时,可由其派生命名。

  难以直接使用的历史地名,宜将名称雅化,或用其谐音,以保持同历史地名的内在联系,如粪场胡同改为奋章胡同,屎壳郎胡同改为时刻亮胡同等。

   采词用字

  不宜以市域外行政区域作地名

  对于地名的采词用字,征集意见稿中指出,地名命名必须使用中文,不得使用外文或中英文混合使用。地名中的数字必须用汉字。地名专名和通名字数之和以3到6个字为宜。

  地名应避免使用生僻难懂、拗口、难记、易引起方位混乱和歧义的字、词。

  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不得以外国人名和外国地名作地名。不宜以现代人名作地名。不宜以北京市域外的行政区域名称作地名。

  可采用长期稳定且有地标功能的公共建筑名称作地名,非公共建筑不宜用作地名。

   通名使用

  原名“胡同”的应保留

  在道路通名使用中,征集意见稿指出,原有通名为“胡同”的,应予以保留。

  地名规划中,可根据当地习惯区分道路走向。北京各区因处在不同方位,有不同的道路命名方式。比如,通州区和大兴区,一个习惯南北为路、东西为街,另一个习惯南北为街、东西为路。对此不做统一规定。

  在实行“横街纵路”或“纵街横路”的命名方式时,如道路走向非水平或垂直,则以道路走向大于或小于45度作为“”、“”划分的标准。

  意见稿中还指出,轨道交通站名应尽量避免使用道路名称,若确需使用道路名称,应选取与轨道交通线路垂直相交道路的名称。

   地名重名

  可加方位词区别

  一般后缀的江河湖海等为通名,前面的定语叫专名。比如黑龙江松花江嫩江,江是通名,黑龙、松花为专名。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同一类型的地物之间专名相同通名不同者,一般情况下视为重名,如中山路、中山街,视为重名。不同类型的地物之间专名相同时不视为重名,如中关村一街、中关村一桥,不视为重名,但须避免在使用中造成混乱。

  在市域范围内,拟使用的特别重要的存量地名无法避免重名时,可在专名前加方位词等来区别。如海淀黄庄、北太平庄、东八里庄等。

  意见稿中提出,地名编制必须征求相关政府部门意见,同时征求公众意见。地名规划方案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天。

  对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反馈,可于3月1日前邮寄或传真到市质监局。(金可)

  相关征集: 关于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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