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改委:停车场不得收取标价之外费用

13.05.2016  17:46

  北京市发改委12日发出通知,要求加强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并公布了停车场标价牌的正反面“标准式样”。通知明确,停车场不得在标价之外另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通知自6月1日起执行,占道停车明码标价仍按原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使用标价牌、价目表和电子信息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通知明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价目齐全、字迹清晰、标示醒目;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另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自行制作明码标价牌,需向辖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备案。

  通知称,经营者如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利用标价形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由辖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来源:北京晨报 编辑:范玲 FN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