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布“先照后证”监管实施意见

23.05.2015  14:12

  5月22日,北京市政府发布了“做好先照后证改革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办理涉及“先照后证”的营业执照时,申办企业主要承诺在未取得许可审批之前不开展经营活动。另外,为完善工商登记与许可审批的信息传递机制,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需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企业的信息上传至市场主体登记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并提醒许可审批部门及时接收。

  据悉,国家工商总局5月21日下发《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公布了法律明确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

  通知要求,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企业申请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时,要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后取得相关许可文件、证件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文件、证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行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京民执罚〔2019〕16号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人名称(姓民政局
2019年2月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情况
    截止2019年2月28日,我市城乡低保人员6.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