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共交通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公共交通网络化运营要求,促进公共交通资源合理配置,提升公共交通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增强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能力,满足广大乘客安全快捷出行需求,经市政府批准,自2014年12月28日起,调整本市城市公共电汽车及轨道交通(机场线除外,下同)价格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公共电汽车价格调整为:10公里(含)内2元,10公里以上部分,每增加1元可乘坐5公里。使用市政交通一卡通刷卡乘坐城市公共电汽车,市域内路段给予普通卡5折,学生卡2.5折优惠;市域外路段维持现行折扣优惠不变。享受公交政策的郊区客运价格,由各区、县政府按照城市公共电汽车价格制定。
二、轨道交通价格调整为:6公里(含)内3元;6公里至12公里(含)4元;12公里至22公里(含)5元;22公里至32公里(含)6元;32公里以上部分,每增加1元可乘坐20公里。使用市政交通一卡通刷卡乘坐轨道交通,每自然月内每张卡支出累计满100元以后的乘次,价格给予8折优惠;满150元以后的乘次,价格给予5折优惠;支出累计达到400元以后的乘次,不再享受打折优惠。
三、本市城市公共电汽车和轨道交通价格实行动态调整,具体办法详见附件。
四、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根据乘客需求积极提供多样化服务,多样化服务的票种及票价,由企业制定,并根据管理权限,报同级价格和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五、各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售检票系统调整、票价标识更新工作。加强政策咨询和解答服务,完善网站、热线等对外窗口,加强员工培训,做好解释说明、服务引导。
七、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八方达长途巴士客运有限责任公司9字头线路票制票价的批复》(京价(收)字[2003]145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地面公交票制票价的函》(京发改[2006]2377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轨道交通路网票制票价的通告》(京发改[2007]1933号)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本市郊区公共客运票价实行折扣优惠的通告》(京发改[2008]41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27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