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加大对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力度

25.11.2015  17:48

      京报网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要求,有效缓解我市因病致贫家庭就医负担,近日,经市政府批准,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京民社救发〔2015〕403号),于2016年1月起正式实施。主要内容包括:
   扩大医疗救助范围。 将医疗救助范围由城乡低保、低收入等社会救助对象扩大到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即具有本市户籍,未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等社会救助的城乡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罹患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在本市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个自然年度内家庭支出医疗费用较高,在经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和各种救助后,家庭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
   明确救助认定条件。 一是收支水平认定条件,即在上一自然年度内,申请家庭总收入在扣除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同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家庭财产认定条件,即家庭拥有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当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之和。其他财产情形应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3号)相关规定。
   量化具体救助标准。 对于经各种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和各种救助后的家庭合规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3万元(含)以下30%、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以下40%、5万元以上50%的比例分段给予医疗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8万元。
  该项政策出台后,打破了以往只将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作为审核认定唯一条件的传统救助认定模式,首次将申请家庭因罹患重大疾病发生的高额医疗支出纳入救助审核范围,实现了救助认定标准从“收入”向“刚性支出”的转变,对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家庭实际困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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