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奖励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京发改[2017]1359号

04.09.2017  14:05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5〕1533号)要求,经组织申报、审核、公示并无异议,现公布《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奖励名单(第四批)》。市级财政对以上项目按照发电量给予0.3元/千瓦时的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

  各区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监督管理,在后期运营过程中,如发现不符合《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京发改规〔2014〕4号)等文件要求的项目,以及由“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的项目,请各区发展改革委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项目不再享受市级补贴。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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