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在册农业机械催检的公告

31.05.2018  14:38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每年1次,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得使用,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注销号牌、行驶证。

为确保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能够安全运行和正常使用,现对京01、京02、京NJ号段的相关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详见附件1)进行催检。请相关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于2018年8月31日前及时到登记地或者居住地的区级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安全检验相关手续。逾期仍未申请安全检验的,将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注销号牌、行驶证。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于2018年6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已在外埠申请安全检验并依法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请携带已签注检验合格有效期的行驶证原件于2018年9月14日前前往登记地或者居住地的区级农机监理机构进行告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在外埠的,应当告知登记地的区级农机监理机构)。否则,将视为逾期仍未申请安全检验的情况进行处理。如有异议,请及时与登记地或者居住地的区级农机监理机构联系(详见附件2)。

本市农机监理机构受理安全检验不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公告。

附件:1、 需要进行安全检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清单.doc

2、 各区农机监理机构联系方式及安全检验注意事项.doc

  北京市农业局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