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履职的公告

30.12.2014  15:04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履职的公告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批复,设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于2014年12月30日起履行法定职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依法管辖下列案件:

(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跨地区重大民商事监督案件。

(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类诉讼监督案件。

(四)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跨地区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及关联案件。

(五)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刑事一审案件,以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其他跨地区重大环境资源保护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刑事一审案件。

(六)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发生在民航、公交、水运领域并由其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一审案件。

(七)海关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一审案件。

(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其他重大案件。

仍管辖涉铁路运输案件,业务领导关系和诉讼体系保持不变。

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第三分院自2014年12月30日起,不再受理第二条第(三)、(五)、(六)、(七)项规定的案件。

四、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办公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2号,邮编为100040,值班电话为010-51822188,51822038(日),51827148(夜),举报电话为12309。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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