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长宋建国受贿2390万元一审获无期

06.11.2015  18:20

  中新社北京11月6日电 原北京市交管局局长宋建国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京牌机动车号牌时,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2390余万元人民币。此案6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宋建国无期徒刑。

  检方指控,2004年至2014年4月间,宋建国利用其先后担任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局长、北京市交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别为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北京马桥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某、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郭某等人在办理“京A”机动车号牌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90余万元。

  今年5月25日,宋建国在一中院受审时,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认可,但对其中一项涉及1530万元的指控提出异议。他认为,这笔钱是通过朋友卖画所分利润,不存在行贿和受贿。

  法院经审理,对检方指控宋建国的所有犯罪事实都予以认可,法院因此作出判处其无期徒刑的判决。

  此前,宋建国之子宋喆因贪污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获刑。经查,宋建国之子宋喆利用其父职权、地位,为他人办理“京A”车牌,并为多家企业承揽市交管局采购项目提供帮助,收受各种好处费1256余万元。此外,宋喆还利用担任北京市刑侦总队六支队五中队副队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将办案中扣押的一辆保时捷卡宴变卖,并将变卖车款据为己有。

  法院审理认为,宋喆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宋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法院一审判处宋喆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一审宣判后,宋喆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请求,要求改判其无罪。(完)  【编辑:刘文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