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启动立案登记制改革破“立案难”

04.05.2015  17:55

  千龙网北京5月4日讯(记者 贾竹)2015年5月1日,全国法院开始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5月4日是立案登记制改革后的首个工作日,北京市各级法院结合各院特色,为立案当事人开通便民通道,专破“立案难”等问题。

   所有起诉都接收起诉状

  1日早上8点半,离办公时间还有半个小时,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门外已有十余人在排队等候。跟往常一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前开始了安检。当事人通过安检后,经由专用通道来到立案大厅。工作人员主动上前询问来院目的,分别进行引导。准备立案的当事人去取号,然后在休息区坐下等候叫号。

  9时许,当事人王女士手里拿着一张单子正要离开3号窗口。“我起诉的案子今天没立上,但是材料已经收了。”记者看到,王女士手里拿着一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行政)》,上面分“起诉状需补正的内容”、“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两部分,详细列明了立案所需材料及要求,包括补交材料的期限。法官在不符合立案要求的内容前做了标记,并注明了收到诉状的日期。“法官收了材料,我心里踏实多了。接下来怎么准备立案材料,这张单子也标得清清楚楚。”

  “以前,诉状存在形式上的问题或起诉材料不全的,我们暂不接收诉状,待补正符合要求后再接收。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后,所有的起诉都接收起诉状。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应发送书面一次性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立案法官张肖鹏说。

  免费提供调解及代写诉状

  除了东城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立案工作也进行了大调整,如当事人在案件立案后,就会体验到立案分流取号服务,法院配备的引导员会引导当事人进入立案大厅,立案服务人员则会通过立案案情进行分类,安排当事人到不同的窗口进行案件办理。

  值得关注的是,该院还与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等33家单位建立了诉调对接合作。也就是说当事人立案过程中,可以先通过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若实在不能调解的,还可以在当天进行立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大立案协调负责人张晖介绍,“凡通过该院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案件大多都是免费,即便有收费也是价格低廉。”

  此外,西城法院专门为当事人设置了大学生志愿服务基地,专门为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和代写起诉状等。

  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西城区人民法院还专门开通了专家服务窗口,当事人可以通过与专家的咨询,了解案情应该从哪方面入手会更好。据了解,该院安排的专家教授均是各大名校的复合型人才,在法学的各个领域均有较多研究。

  当事人需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

  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本市首批整建制改革试点法院,市四中院自履职以来,民商事案件一次性立案合格率在90%以上,其他案件起诉人在一次性补正告知书的引导下,80%的人能在两次内办理立案登记等相关手续。

  但在落实立案登记制的过程中,该院也发现当事人存在滥诉现象。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院受理的大部分为行政诉讼案件。在行政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占较大比例。有的申请人超过必要合理限度,滥用政府信息权,诉权,提出与自己生产生活无关的信息公开申请,又以相同相类似的诉讼请求,明知无正当理由,反复提起诉讼。导致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被浪费。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实行,立案门槛降低,也会增加立案泛滥的隐患。滥诉、恶意诉讼会给审判庭带来巨大负担,浪费司法资源,甚至衍生出新的矛盾。

  针对上述问题,四中院有针对性地研究探索解决方案。如在滥诉规制举措方面,四中院设计了诚信诉讼承诺书,要求当事人立案阶段签署诉讼诚信承诺书,承诺书明确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行为的法律后果。通过对诉讼当事人进行警示和督促,以保证诚信诉讼。

  此外,四中院还建立了滥诉人员清单,对于起诉缺乏诉的利益,诉讼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起诉人,滥用诉权引起程序空转,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增加对方当事人诉累的,并被多次驳回起诉的当事人,列入滥诉人员清单。

  解读 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六不同

  司法理念层面,减少了法院立案审核的事项和标准,只要原告和被告、诉讼请求、案件事实与理由几要素具体明确,一审法院就应登记立案。

  具体操作方面,有六方面变化

  变化1 对当事人来法院起诉、自诉

  以往:法院可能暂不接收起诉状、待决定立案之时才接受诉状或不接收诉状

  现在:法院初次收到起诉状应一律接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变化2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自诉

  以往:口头告知当事人,补正不限定期限

  现在:口头释明的同时,应发书面一次性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变化3 关于敏感性纠纷的起诉

  以往:实践中因非正常上访引发的起诉、以中央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为被告的起诉、涉及国家某方面政策的起诉、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起诉等通常被视为敏感性纠纷,起诉材料可能被搁置不予处理或“不立不裁”;

  现在:敏感性纠纷仅被限定在“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事项上。如果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应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变化4 立案时限的起算点。

  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时限,民事、行政起诉为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刑事自诉为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第三人撤销之诉为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执行异议之诉为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

  以往:立案时限从通过法院立案审查、接受起诉书开始计算

  现在:法院收到起诉状应一律接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变化5 不再要求先交费后立案。

  以往:当事人交费是法院立案的前提,先交诉费才能立案;

  现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

  变化6 关于责任如何追究?谁来追究?

  以往:当事人投诉的渠道虽多,但哪个部门实际负责办理投诉和追究什么责任并不明确。

  现在:明确规定了对于法院未依法登记立案时当事人的投诉渠道、法院监察部门的查处职责以及构成违法违纪的立案人员和主管领导的相关责任,甚至可追查到渎职犯罪等刑事责任,形成强大倒逼机制和威慑力。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