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首部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中新社北京11月23日电 (记者 尹力)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交通、教育等部门可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采取临时交通管制、企事业单位停工停课等应急措施;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气象灾害保险产品……11月23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下简称《条例》),其中明确了上述内容。
作为北京首部针对气象灾害防御领域的立法,《条例》对气象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隐患治理等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将于2019年1月1日施行。
《条例》明确其中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造成人身财产、社会功能、生态环境等损害的事件。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表示,近两年来,中国生态环保部与国家气象局就“霾”的预报预警问题已达成共识,目前气象部门不发布“霾”预警,政府统一发布制度已经固化。经慎重、全面考虑,“霾”不列入本条例规定的“气象灾害”范围。
为提高气象防灾减灾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增强政府决策的准确性,《条例》提出将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制度,并明确规定共享平台的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同时,《条例》划定了气象灾害防御“红线”,规定气象灾害易发区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纳入城乡规划中的禁止建设区域或限制建设区域。
针对隐患治理,《条例》提出,编制城乡规划时,应结合土地利用规划,统筹考虑城乡地区绿化建设、河湖水系、道路系统和其他公共空间实际情况,完善通风廊道系统,增加空气流动性,避免和减轻大雾、高温等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
《条例》规定,教育、公安、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等部门相关部门可根据相关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采取临时交通管制、限制生产经营单位用水和用气、企事业单位停工停课、社会单位错峰上下班等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条例》,北京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气象灾害保险产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气象灾害保险。(完) 【编辑:刘文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