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立案庭着力打造“四窗口”纪实
16.06.2015 12:52
本文来源: 法院网
诉前调解着力打造和谐之窗
“这案子你们没收一分诉讼费,就帮忙沟通协调,既解决了问题,又没让我背上官司的包袱,非常感谢!贵院有这样的法官,我们信服!”,这是2014年10月北京市通州区被拆迁居民王女士写给二中院立案庭的感谢信中所书。
此前,王女士以“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为由起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要求对有关事项公开信息。立案法官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与通州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分局联系沟通,一周时间内便促成区政府相关部门向王某公开了相关信息。王某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不再起诉,一起行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工作中,二中院立案庭坚持以为当事人提供一种经济、高效、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尽可能根本性地化解矛盾为目标;以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诉前调解程序的启动、调解的进行、调解协议的达成均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原则。同时,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立案法官担任审判长,组建诉前调解合议庭,并建立统一的质量监督、业绩考评和信息反馈体系,努力打造和谐诉讼窗口。该庭法官在承办美国某公司诉该保险公司侵害Adobe系列软件著作权纠纷中了解到,当时正值该保险公司上市关键时期,一旦卷入侵权诉讼,将会对其上市进程造成重大负面影响。针对这一实际,承办法官及时联系双方,从双方企业互有需求,拥有巨大商业合作前景角度引导他们进行诉前调解。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沟通和磋商,双方终于从分歧巨大到达成合意,被告购买原告价值一百多万元的软件产品,原告撤回侵权诉讼。双方由昔日剑拔弩张的冤家对头变成了携手并肩的合作伙伴。
近三年,该院立案庭诉前成功调解、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100余起,充分发挥了矛盾纠纷“减压阀”作用,有力维护了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人文关怀着力打造温情之窗
“我就是觉着冤,想要申诉,要不我也不上城里来。”,2014年7月的一天,一位脸色苍白的老人蹒跚着来到二中院立案大厅。
见此前景,立案窗口法官刘伟马上为老人倒了杯水,并请他坐下慢慢说。原来,为赶返程公交老人一大早便从远郊区出发,路上晕车导致身体不适。鉴于老人书写诉状存在困难且身体不适的情况,刘法官经汇报后受理老人以口述方式提起申诉,并按照法律规定详细记入笔录。办好申诉立案手续后,刘伟法官一再叮嘱老人收好材料清单和受理通知,有什么不明白的可随时拨打自己办公电话。
出乎预料的是,几个月后,老人再次来到立案大厅送来上书“体贴百姓,热情便民”的锦旗表示致谢,并说:“虽然我提起的再审申请被驳回,但我对法院的工作信服,特别是对立案法官的热情接待印象很深,所以专门远道来送锦旗。”
为提升群众满意度,该院立案庭采取向当事人发放“立案工作监督卡”、“便民联系卡”,开通“群众满意度电子测评系统”等方式倾听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同时,在立案窗口岗位推出了“亮身份、亮标准、亮承诺”的“三亮工程”和“我是党员我承诺”活动,做出“把群众当亲人、把服务当职责、把满意当标准、把岗位当形象”的庄严承诺。
认真把关着力打造严密之窗
虚假诉讼在立案阶段具有高度的表象合法性,常常难以识别。对此,二中院立案庭从思想、制度、人员方面筑牢“三条防线”,发挥宣传警示、诚信引导、信息共享、风险提示“四重功能”。在避免给正常行使诉讼权利的当事人造成不便的基础上,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手续的真实性、被告住所地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纠纷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案件管辖法院的证据真实性、起诉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等方面进行筛查,高效、准确地识别不诚信诉讼,认真把好诉讼进入司法程序的第一道关口,严防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具体工作中,他们加以甄别,区分对待。对起诉存在瑕疵、有不诚信诉讼苗头的当事人,法官通过释法说明,让当事人选择正确的法律关系或诉讼请求;对当事人坚持起诉并且确定为虚假诉讼的案件坚决不予受理;对于存在虚假、恶意诉讼嫌疑,移送审判庭时就相关情况及时充分做出提示和风险警示。
2014年12月,某房地产公司向二中院递交诉状,以企业借贷纠纷为由要求某建筑公司返还借款1.48亿元。立案法官在向被告公司送达手续过程中,发现被告对欠款事实不持任何异议,双方当事人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经过合议,立案法官认为该案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鉴于立案阶段无法进行全面的实体审查,立案庭决定对该案立案,并通过《不诚信诉讼风险提示书》的形式向相应的审判庭进行提示。最终,经过审理,该案被认定为一起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虚构借款事实,意图通过法院的生效调解书对抗其他合法权利人的虚假诉讼。
确保诉权着力打造公正之窗
“公平公正执国法,人民满意好法官”,这是一起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中陈女士送来的锦旗,表达对二中院立案庭法官的感谢与敬意。
陈女士因离婚纠纷将张某起诉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张某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居住地在吉林省吉林市,应由吉林省吉林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上诉至二中院后,立案庭胡君法官经过审理发现,双方提供的关于张某经常居住地的证据存在冲突。为准确确定管辖,胡法官冒着酷暑,先后到派出所、工商局、司法局等多家单位进行走访调查。经过反复调查核实,最终裁定案件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异议无小事,正确处理管辖权异议,直接影响到群众参与诉讼的便利程度,也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关键一环,更是案件依法公正裁判的基础和前提”,这是二中院立案庭管辖异议合议庭法官对管辖异议工作重要性的共识和努力方向。针对一些协议管辖条款中作出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不合理,严重增加消费者的诉讼成本和负担的规定,二中院立案庭在该类管辖案件中坚持进行适当实体审查的原则,认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确保消费者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
林先生在某国际旅行社预订马尔代夫自由行并交费4万元。后因印尼发生地震,马尔代夫发出海啸预警而取消行程,林先生要求旅行社返还费用被拒绝。于是,林先生诉至一审法院。而旅行社认为,双方在签订《旅游度假产品须知》时已约定,纠纷由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管辖,并以此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该案上诉至北京二中院后,立案庭管辖异议合议庭承办法官经审理查明,《旅游度假产品须知》是经营者制定的一种格式合同,并没有以专门的、加重的、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协议管辖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对争议管辖法院协商选择的权利。此外,林先生的户籍所在地及旅游产品的实际经营者北京某旅游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最终,立案庭裁定认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此外,为切实保证当事人的诉权,二中院立案庭还创设了立案异议复核诉权保障工作机制。该机制明确,当事人对立案过程中一次性告知及立案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初始接待、值班法官复核、主管庭长审核、庭务会研究几个环节申请递进式复查。该机制对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规范立案行为,实现立案标准的统一,促进化解矛盾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近三年,二中院立案庭通过立案异议复核机制处理群众有异议的案件220余件,切实实现群众诉讼渠道“零障碍”。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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