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企业主管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及各类企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期组织设计了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以下简称调解标识),并下发了《关于启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调解标识使用的范围和方式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树立调解服务品牌,统一全市调解组织调解标识,现就我市启用调解标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解标识的含义
调解标识主体颜色为绿色,一方面体现春意盎然,寓意调解工作在争议处理各环节中最具活力;另一方面体现平和,通过调解能够及时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人事关系。圆形图案象征圆满,体现调解制度的优势在于“案结事了人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字样意在明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是专业性的调解组织。橄榄枝体现调解以柔性化的和平方式处理争议。双手变形为两只鸽子象征调解组织手托两方、居中调解,帮助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彩虹象征调解组织为双方当事人搭建起沟通桥梁,雨过天晴,呈现五彩缤纷的美好愿景,象征共同构建和谐的劳动人事关系。
二、使用范围和方式
调解标识主要用于制作挂徽悬挂于各类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以及制作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胸徽、印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封面。
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可将调解标识在调解文书等相关材料上印制,或者用于制作铭牌、标牌,印制宣传画、图册等。
三、有关要求
(一)《通知》要求,调解标识挂徽及调解员胸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按照制作标准统一制作发放。
(二)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要严格规范使用调解标识。不得更改调解标识图形、文字及颜色,不得悬挂和张贴破损、污损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调解标识,不得随意丢弃调解标识。
(三)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要加强对调解标识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盗用、滥用、不规范使用调解标识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四)按照《通知》要求,我市将统一制发调解标识挂徽、调解员胸徽和证书。各市属企业主管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及各类企业等调解组织将所需挂徽、调解员胸徽和证书数量统一上报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区县人力社保局根据辖区企业、乡镇街道、六方联动机制、商会(协会)等调解组织实际情况汇总后,于11月30日前报我局本辖区所需调解标识挂徽和调解员胸徽及调解员证书数量(见附件2)。
联系人:韩蕴哲 电话:63021178
杜宝慧 电话:88011171
附件:
1.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式样
2.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挂徽、胸徽、调解员证书所需数量统计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