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0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以下简称调解员证)申领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解员证的申领条件及办法
(一)申领条件。凡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一条规定,即具有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且被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聘任为调解员,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人员,可申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
(二)申领办法。拟聘任的调解员应如实填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申领审核表》(附件1),由调解组织签署意见后,统一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调解仲裁部门申领。各区县六方联动机制调解组织调解员证,由各区县总工会按本通知精神到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办理。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对调解员资格审核确认后发放调解员证。
二、调解员证的填写要求
调解员证照片处应粘贴调解员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并加盖区县人力社保局钢印;“编号”栏,由区县人力社保局按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编号规则》(附件2)的要求编制。“调解组织”栏应填写聘任调解员的调解组织全称;“发证机关”栏加盖区县人力社保局公章。调解员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日期”栏应填写清楚,不得涂改;“注册记录”栏由区县人力社保局加盖“年度已注册”条形章,并每年办理注册手续。
三、调解员证的发放管理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调解员证的制作工作。调解员证的审核发放和年度注册等工作,由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调解员证因质量问题或损坏,由各区县人力社保局收回并登记销毁。调解员证丢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出具证明,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申请补发,补发的证件使用原证件编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当建立调解员花名册,并向社会公开,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将调解组织花名册汇总后,上报市人力社保局一份。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要高度重视调解员证申领发放工作,要认真组织,专人负责,确保此项工作规范有序。
联系人:杨 朝 韩蕴哲
联系电话:010-—63021178 传真:010—88011169
附件:
1.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申领审核表
2.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编号规则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