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起纠纷 开走公司车辆得不偿失
20.03.2015 11:45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3年,王某向通州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向王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二万元。后双方均不服裁定向通州区提起诉讼,后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向王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二万元。
双方劳动争议纠纷解决后,2014年,某公司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车辆并给付占用车辆损失五万余元。案件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交接了车辆。后通州法院判决王某给付某公司车辆损失一万元。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三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王某作为劳动争议纠纷中一方受害者,本应因企业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获得相应的赔偿。但是王某在处理纠纷中未能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反而将某公司的车辆开走扣留。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如果采取违法手段,最终会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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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015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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