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9.09.2014  17:38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于5月23日通过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即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同时废止。条例共7章74条。条例的颁布是本市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又一里程碑,对防疫活动的管理更加严格,更趋科学。一是建立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制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等必要情况,经批准可实施责令暂停销售和购进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等临时控制措施;二是实施免疫退出管理。除强制免疫外,本市推行的布鲁氏菌病等免疫退出的病种,不得随意进行相关免疫接种;三是倡导动物福利理念。导盲犬可以乘坐交通工具、动物饲养应提供适应的饲养环境、不遗弃虐待等;四是有形市场禁止现场销售活畜禽,但宠物除外;五是加强犬只管理。饲养者携带犬只在户外活动,应当为犬只佩戴狂犬病免疫标识;六是加强动物展览、演出和比赛管理。活动主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60日前履行报告制度;七是加强动物寄养活动管理,规定寄养条件、设施设备、条件等;八是加强动物经纪人管理。经备案后方可从事动物收购、销售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