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未按期申报责令限期改正公告 延地税限改〔2016〕8号

18.11.2016  17:07
        国电华丰(北京)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266户纳税人:
        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限你(单位)于 2016年 11月 19日前 到主管税务所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附件: 2016年11月未按期申报纳税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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