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水务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 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28.12.2017  16:20

京环函〔2017〕1037号

各区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落实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北京市水环境质量改善,参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水务局                        

  2017年12月24日                                      

  北京市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

  技术规定(试 行)

  2017年12月

  
一、目的意义

  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京政发〔2015〕66号),加强水环境质量排名和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北京市水环境质量改善,确保实现2020年水环境质量阶段性改善目标,切实保障水环境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对本行政区内16个区的地表水环境质量进行排名。各区对本行政区内乡镇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可参考执行。

三、排名原则

  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和科学规范的原则。

  公开透明:根据北京市与各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地表水断面(点位)的监测结果进行排名,并将排名结果公开通报。

  客观公正:全市16个区按照统一的排名指标和方法,根据实际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客观、公正地进行排名。

  科学规范:全市16个区参照环境保护部《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中规定的排名指标计算方法进行统计排名。

四、规范性引用文件

  《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51号)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号)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

五、排名方法

  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包括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和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排名方法基于各区水质指数,即CWQI。

  (一)排名断面

  全市地表水市级考核断面,共计80个。

  参与排名断面权属与参与考核断面权属一致。

  (二)水质指数

  1.河流水质指数

  河流水质指数计算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除水温、粪大肠菌群和总氮以外的21项指标,包括: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总磷、化学需氧量、铜、锌、氟化物、硒、砷、镉、铬(六价)、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硫化物。

  先计算出所有河流监测断面各单项指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出单项指标的水质指数,再综合计算出河流的水质指数CWQI河流。低于检出限的项目,按照1/2检出限值参加计算各单项指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1)单项指标的水质指数

  用各单项指标的浓度值除以该指标对应的地表水Ⅲ类标准限值,计算单项指标的水质指数,如式(1)所示:

     

(1)

  式中:为第个水质指标的浓度值;

  为第个水质指标地表水Ⅲ类标准限值;

  为第个水质指标的水质指数。

  此外:

  ①溶解氧的计算方法

     

  (2)

  式中:为溶解氧的浓度值;

  为溶解氧的地表水Ⅲ类标准限值;

  为溶解氧的水质指数。

  ②   pH值的计算方法

  如果pH≤7时,计算公式为:

     

(3)

  如果pH>7时,计算公式为:

       

(4)

  式中:为GB3838-2002中的下限值;

  为GB3838-2002中的上限值;

  为的水质指数。

  (2)河流水质指数

  根据各单项指标的CWQI,取其加和值即为河流的CWQI,计算如式(5)所示:

     

(5)

  式中:为河流水质指数;

  为第个水质指标的水质指数;

  为水质指标个数。

  2.湖库水质指数

  湖库水质指数(CWQI湖库)计算方法与河流一致,先计算出所有湖库监测点位各单项指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出单项指标的水质指数,再综合计算出湖库的CWQI湖库。低于检出限的项目,按照1/2检出限值参加计算各单项指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另外,在计算单项指标的水质指数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湖库总磷的Ⅲ类标准限值与河流的不同,为0.05mg/L。

  3.各区水质指数

  根据各区河流和湖库的CWQI,取其加权均值即为该区的CWQI区,计算如式(6)所示:

       

(6)

  式中:为区水质指数;

  为河流水质指数;

  为湖库水质指数;

  为该区的河流断面数;

  为该区的湖库点位数。

  若排名市辖区仅有河流断面,无湖库点位,则取市辖区的河流水质指数为该区的水质指数。即:

       

  (7)

  (三)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

  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基于各区水质指数,即CWQI区。按照各区水质指数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排名,排名越靠前说明该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越好。

  (四)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

  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基于各区水质指数的变化程度△CWQI区。△CWQI区为负值,说明该区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好;△CWQI区为正值,说明该区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差。按照△CWQI区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排名,排名越靠前说明该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程度越高。△CWQI区计算如式(8)所示:

       

(8)

  式中:为区水质指数的变化程度;

  为区水质指数;

  为区去年同期的水质指数。

  六、数据使用与处理

  (一)数据使用

  80个考核断面由环保和水务部门共同进行监测,同时参考国家通报结果,监测结果经环保和水务两部门会商后确定。(详见附件1)。

  (二)数据统计和计算

  按不同时段进行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时,采用各监测断面(点位)排名时段每个月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计算排名;低于检出限的项目,按照1/2检出限值参与计算算术平均值。

  1.缺少监测数据的处理方式

  (1)因特别重大、重大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或常年自然季节性河流以及上游其他区不合理开发利用等原因导致断面断流无监测数据的,以该断面实际有水月份的监测数据计算区水质指数。以上情况需提供职能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图片、水文资料、气象数据等)。

  (2)因断面汇水范围内实施治污清淤等引起所在水体断流的,各区水务主管部门应提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工程实施计划,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在工程上游确定临时替代监测点位并报市环境保护局核准,以该断面实际有水月份和断流月份临时替代监测点位的监测数据计算区水质指数。治污清淤实施前应向市环境保护局主管部门通报工程实施计划,并提供工程实施的证明文件、图片资料等(包括招标合同、开工证明、清淤位置、淤泥去向、土方量、上游汇水去向、施工时限等);如不能提供上述资料,则以该区水质最差断面(点位)最差月份数据计算该区水质指数。若最差月份水质好于劣Ⅴ类,则主要污染指标均以Ⅴ类水质标准浓度值计算该区水质指数。

  (3)其他非上述原因,如渗坑、不合理开发利用(2015年12月前实施完成除外)引起河流断流等,导致任一断面(点位)部分月份(冰封期或监测规定允许情形的除外)无监测数据,则以该区水质最差断面(点位)最差月份数据计算该区水质指数。若最差月份水质好于劣Ⅴ类,则主要污染指标均以Ⅴ类水质标准浓度值计算该区水质指数。

  2.上下游断面水质影响的处理方式

  若区上游入境水质不达标,参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中相关规定,扣除上游影响后计算该区水质指数。

  (三)数据修约

  数据统计和计算结果按照《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的要求进行修约。

  各项指标浓度值保留小数位数比《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Ⅰ类标准限值多1位,若按此修约为0则至少保留1位有效位数。

  区水质指数CWQI区保留4位小数位数,区水质指数的变化程度△CWQI区保留百分数2位小数位数。

  七、信息发布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信息

  按照水质指数CWQI区从小到大排序;相同的以并列计,断面(点位)数量多的区排在前面。

  (二)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信息

  按照水质指数的变化程度△CWQI区从小到大排序;相同的以并列计,断面(点位)数量多的区排在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