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改造的通知

12.07.2017  09:01

京环发〔2017〕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北京市空气质量,减少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按照《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2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49号)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第二批)>的通知》(京环发〔2017〕13号)(以下简称《监控计划》)的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改造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改造时限要求

  全市所有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含)的加油站应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改造工程,年销售汽油量大于2000吨(含)且小于5000吨的加油站应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改造工程。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应符合《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 11/208-2010)的要求。

  二、安全防爆要求

  1.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改造应符合《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施工安全监管指南》(详见附件)的要求,确保施工和安装过程安全。各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涉及施工改造的加油站进行抽查,督促加油站落实施工过程安全管理要求。

  2.在线监控设备应取得防爆合格证,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目录的产品,应取得相关许可证。质监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取得产品的相关证书,并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对改造后的设备进行抽检。

  三、年度审核要求

  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且纳入环保部门的统一监控系统的加油站,可至商务部门进行成品油经营企业资质年度检查。商务部门将督促企业按照要求做好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改造工作。

  四、计量检定要求

  加油站在线监控改造后不得影响加油机的计量性能,改造使用的计量器具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其他要求

  1.中国石化北京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北京销售分公司在充分考虑油品供应保障前提下,可分区域制定整体改造计划。

  2.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备改造后,环保、质监部门将开展联合检查,对符合要求的纳入环保部门的统一监控系统。

  3.市区两级环保局按照《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 11/208-2010)的要求对列入《监控计划》的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或者自动监控设备未稳定运行、数据不准确的加油站,依法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 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施工安全监管指南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