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进程
31.08.2015 10:44
本文来源: 妇女网
“拐卖妇女、强奸、强迫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犯罪依然突出”“家庭暴力问题处置困难”“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受侵害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指出了当前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中存在的三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介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关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展专题调研的部署,内务司法委员会组成调研组,于2015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分赴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四川、云南六省专题调研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情况,重点调研妇女人身权利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 建议尽快立法明确家庭暴力概念的内涵 调研报告显示,从各省反映的情况看,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反家庭暴力工作依然存在“敢于难、制裁难、救助难”等问题。 对于其中的原因,调研报告分析,一是对家庭暴力的违法性认识不足。对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不愿说、邻居不愿劝、单位不愿管、行政和司法机关不愿理”的现象依然存在。 二是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一些执法部门,特别是作为反家庭暴力一线的执法部门处置家庭暴力时过于重视调解,不能及时依法处罚施暴人,无法达到惩前毖后的效果。一些基层执法部门对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不到位。 三是现有法律针对家庭暴力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对“家庭暴力”概念做出界定,对相关部门防治家庭暴力的职责规定不明确,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偏重事后处罚忽视事前预防,偏重惩处施暴行为忽视矫正施暴人,缺乏对受害人的社会救助措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隐蔽性强、举证困难的客观情况规定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证据规则。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一是加快《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进程。明确家庭暴力概念的内涵和法律的适用范围,明确防治家庭暴力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晰相关部门职责,构建集预防、制止、救助、惩戒和矫治于一体的家庭暴力防治制度体系。二是总结推广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成功经验,如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公安告诫、法院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制度。三是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组织在防治家庭暴力工作中贴近群众的优势,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救助和临时庇护。四是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支持社工、律师及从事心理咨询、婚姻家庭指导工作的专业人士为受害妇女及其家庭成员提供服务。 性侵幼女案件时有发生,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 调研报告显示,从各省司法机关反映的情况看,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犯罪态势依然严峻。强奸犯罪发案数居高不下,在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犯罪中占比最高。如黑龙江省2012年以来,强奸犯罪在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犯罪中占70%以上;四川、安徽等省都在50%以上。侮辱、强制猥亵犯罪上升势头较快,如四川省2012年以来,以18.2%的年均增速递增。性侵不满14周岁幼女的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 拐卖妇女犯罪屡禁不止。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组织化、团伙化趋势明显,作案手段不断翻新,跨区域作案、利用互联网作案增多。拐卖外籍妇女犯罪也时有发生,如安徽每个地市都有被拐卖的外籍妇女。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案件大幅上升。如安徽省2014年侦破的此类案件比2013年同比上升11.4%,云南省同比上升45.7%。部分犯罪分子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手段恶劣。如2012年至2014年黑龙江省约80%的被拐妇女被强迫卖淫,其中七成受害人为14至18岁的未成年人少女。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司法机关要始终对拐卖妇女、强奸等严重危害妇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教育部门要督促中小学校重视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知识、性知识和安全防范知识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防性侵意识和能力。建议废除刑法“嫖宿幼女罪”条款,对于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一律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修改刑法“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对收买行为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农业部将全体家庭成员作为土地承包共有人登记颁证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受侵害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调研报告指出,农村妇女因为出嫁、离异、丧偶、再婚等原因,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和集体收益分配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依然存在。侵权原因复杂,处理难度大。部分地方以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等方式侵犯甚至剥夺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现象时有发生。受损的权益难以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 全国人大内司委建议,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统筹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一是建议就有关法律规定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含义做出法律解释。有关部门在完善不动产登记、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土地流转等政策法规时,要切实保障农村妇女依法享有和实现其财产权益。 二是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农业部要尽快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将包括妇女在内的全体家庭成员作为土地承包共有人进行登记颁证。 此外,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村民自治决议等村规民约的备案审查,及时清理和纠正与宪法、法律及男女平等原则相抵触,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畅通农村妇女依法维权司法救济途径。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编辑:alysa本文来源: 妇女网
31.08.2015 10:44
京民执罚〔2019〕16号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人名称(姓民政局
2019年2月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情况
截止2019年2月28日,我市城乡低保人员6.民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养老领域消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19〕43号
各区民政局,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