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区检察院与区法院会签《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工作意见》

13.05.2015  16:46

  为贯彻落实高检院、市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更好地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推进法院民事行政执行工作和检察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平谷院与区法院协商修改并重新签订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工作意见》。

  一是明确了法院执行救济程序与检察监督的关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活动违法的应当先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不服驳回复议申请裁定的,区法院可以告知其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二是完善了提出执行检察建议前的沟通协商机制。在提出检察建议之前,应当与区法院执行局进行个案沟通,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分别报请两院协商解决。

  三是规定了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现检察监督线索的移送机制。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线索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线索,可以向平谷院移送案件线索或者通报有关情况,由平谷院开展行政检察监督或者开展立案监督。

  四是增加了执行工作联络员制度。两院各确定一人为执行工作联络员,负责送达、接收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及回函、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线索以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监督线索,查阅、复印或调阅执行案件卷宗等日常沟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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