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13:加强新闻采编人员网络活动管理

23.11.2014  03:03

  盘点2013

  对传媒业来说,2013,大事连连。

  从年初浙报集团的大手笔收购,到岁末4G牌照的发放;从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广电总局的合并,到上海报业集团的挂牌;从纸媒的下滑态势日见明显,到以微信为代表的社会化媒体的蓬勃发展;从国家出重拳对“大V”的整治,到2014年上星综合频道调控政策的出台……一个个新政的出现,一系列大事的发生,使我们有些眼花缭乱、目不暇接。这些新政和大事件,书写了传媒业2013年沉甸甸的历史,也必将深刻影响传媒业未来的发展。

  在2014的新年钟声敲响之际,我们组织编辑部人员,综合专家、学者的意见,对传媒业2013年的新政和事件进行了梳理和盘点,最终确定了年度十大新政和十大事件。我们的盘点可能并不是十分准确和科学,可能有所疏漏,我们不追求完美,只希望我们的盘点,对您记忆2013、展望行业未来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特别策划

  十大新政

  一、《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

  201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意见》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发挥传播社会主流价值的主渠道作用。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到日常形势宣传、成就宣传、主题宣传、典型宣传、热点引导和舆论监督中,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不断巩固壮大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思想舆论。党报党刊、通讯社、电台电视台要拿出重要版面时段、推出专栏专题,出版社要推出专项出版,运用新闻报道、言论评论、访谈节目、专题节目和各类出版物等形式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市类、行业类媒体要增强传播主流价值的社会责任,积极发挥自身优势,适应分众化特点,多联系群众身边事例,多运用大众化语言,在生动活泼的宣传报道中引导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传播媒介管理,不为错误观点提供传播渠道。新闻出版单位和从业人员要强化行业自律,切实增强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责任意识和能力,将个人道德修养作为从业资格考评的重要内容。

   点评

  此次印发的《意见》,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具体部署。《意见》指出,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经济发展实践和社会治理中。价值观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要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落实到实践中,只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为达到这样的目的和效果,《意见》对新闻媒体提出了具体要求,这是新闻媒体未来一个时期内的主要任务。

  二、《关于促进信息消费 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

  2013年8月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信息消费 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

  《意见》指出,促进信息消费,要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科技创新为支撑,坚持市场导向、改革推进、需求引领、有序安全发展的原则,围绕挖掘消费潜力、增强供给能力、激发市场活力、改善消费环境,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信息产业优化升级,大力丰富信息消费内容,提高信息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推动面向生产、生活和管理的信息消费快速健康增长。到2015年,使信息消费规模超过3.2万亿元,年均增长20%以上,带动相关行业新增产出超过1.2万亿元;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信息消费规模达到2.4万亿元,年均增长30%以上。

   点评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信息技术创新不断加快,信息领域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大量涌现,不断激发新的消费需求,成为日益活跃的消费热点。在我国当前居民消费升级,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的阶段,信息消费具有良好发展基础和巨大的发展潜力。抓住有利时机,加快促进信息消费,既能有效拉动国内需求,催生新的经济增长点,又能提升和发展服务业,推动经济转型和民生改善,是一项既利当前又利长远、既稳增长又调结构的重大举措。

  促进信息消费,对以新闻信息为主产品的传媒行业来说,是一大利好消息。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重新修改)

  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例》共27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条例》明确要求,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新修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评

  国务院最新修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台后,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修改后的新条例更具操作性,也更符合互联网领域发展的新趋势。

  近年来,国务院部署开展了打击信息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侵权突出问题,增强了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在专项行动过程中,也发现一些制度层面的问题,例如现行法律制度中行政处罚数额偏低、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侵权违法行为威慑力度较弱等。因此,针对这些突出问题,必须从实际出发,在调整和修改的《条例》中增强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

  通过本次调整和修改,加大了著作权领域的行政处罚力度,必将对完善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加强我国著作权行政执法工作、打击侵权盗版行为、改善我国著作权领域的市场环境产生积极意义。

  四、《关于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的通知

  2013年8月13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

  《通知》指出,近年来,文艺晚会不断创新发展,在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宣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要看到,文艺晚会包括节庆演出过多过滥,存在一味追求大场面、大舞美、大制作,奢华浪费、竞相攀比等不良现象。特别是财政出资或摊派资金举办的晚会,容易助长不正之风,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群众意见很大。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把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和节庆演出,作为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重要举措,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治“四风”的重要抓手,切实抓好,使文艺晚会进一步规范,奢华之风、铺张浪费现象明显扭转。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切实在丰富思想内涵、引领价值追求、增强文化底蕴上下功夫,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提倡简朴大方、反对豪华奢侈。通知强调,要加大财务监督力度。

  点评

  近年来,各卫视的晚会均热衷于大制作和大投入,讲排场、比阔气、拼明星,一味地追求舞美灯光的炫目、服饰道具的奢华,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在此背景下,《关于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的通知》的下发对此种现象进行了有效管理。

  而从新闻媒体的角度来看,好的风气需要引导。新闻媒体作为主要平台,要通过丰富多彩的新闻报道,切实发挥引导社会风尚的作用,积极倡导艰苦奋斗的精神,大力宣传勤俭办晚会,宣传报道崇尚艺术、不尚奢华、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晚会,鼓励演出节目出新出彩,鼓励内容与形式的完美统一。媒体还要加强对不良现象的舆论监督,对晚会演出的歪风邪气予以揭露,对大操大办、奢华浪费的文艺晚会予以曝光。

  五、《关于加强新闻采编人员网络活动管理的通知

  2013年4月8日,为充分发挥网络的积极作用、推动形成健康的新闻秩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新闻采编人员网络活动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新闻采编人员使用网络信息、开通个人微博等网络活动的管理。

  《通知》要求,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积极利用传统媒体、新闻网站、博客、微博等载体传播主流信息,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渗透和传播,不引用、不报道未通过权威渠道核实的网络信息,不传播、不转载网上流言、传言或猜测性信息。

  《通知》中提到三个“进一步”,即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行为、进一步加强媒体新闻网站管理、进一步加强博客和微博管理。

  点评

  新闻采编人员使用网络信息、开通个人微博等网络活动,看似是个人行为,但因为新闻采编人员身份的特殊性,其言行往往被当作媒体的态度,对社会舆论影响很大。近年来,部分新闻采编人员在网上发布不负责任的信息,对新闻线索和网络信息不深入核实,刊发虚假失实报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和新闻工作者的良好社会形象,因此需要加强管理。国外对此也有明确的管理办法。《通知》的出台,弥补了我国在对新闻采编人员使用网络信息、开通个人微博等网络活动方面缺少管理规定的问题。《通知》要求对新闻采编人员以网络为平台牟取非法利益等行为坚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并视情节限期或终身禁止其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点评

  由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具有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一些不法分子将信息网络作为新的犯罪平台,恣意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的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广大人民群众深受其害,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一致要求依法严惩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活动。

  出台《解释》的目的,就是适应新形势下同网络犯罪作斗争的迫切需要,结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点,对刑法相关条文的适用依法进行解释,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而有力地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七、《关于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和规范新闻出版展会的通知

  2013年8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官方网站公布了《关于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和规范新闻出版展会的通知》。

  《通知》要求,要控制总量,注重展会实效。除对推动行业发展有示范引领作用、承担国家重大宣传推广任务、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展会以及市场化程度高、办展效果突出、行业反响好、消费者认可、已经形成良好品牌的展会予以保留外,对定位雷同、业务相近的展会逐步合并,对形式重于内容、实际效果差、社会影响小、群众意见大的展会坚决停办。展会转由行业协会或企业主办承办,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一律退出。《通知》强调,要节俭办展,制止豪华铺张。各类展会原则上不搞或尽量简化开幕式、闭幕式,不搞专场文艺晚会,国内展会不举办招待宴会、答谢宴会、招待酒会等活动。不准借举办或参加展会名义旅游,不准以展会名义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以展会名义赠送礼金、礼品、纪念品、土特产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通知》还要求要规范办展,减轻参展负担。

   点评

  近年来,各种以新闻出版(版权)产品和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展会在促进新闻出版繁荣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展会过多过滥,部分展会求大不重质、求轰动效应不重实际效果、市场化程度低、专业性不强、豪华装饰、强行摊派等问题,造成了资源浪费,加大了基层和参展单位的负担。

  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治“四风”的有关要求,弘扬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优良作风,切实解决基层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这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这项政策的出发点。《通知》明确要求了要控制展会总量、注重展会实效和节俭办会,禁止豪华铺张,在业界赢得了一致好评。

   八、《关于做好2014年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编排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2013年10月2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做好2014年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编排和备案工作的通知》,确定了2014年上星综合频道调控政策。根据《通知》规定,2014年上星综合频道,新闻、经济、文化、科教、生活服务、动画和少儿、纪录片、对农等公益性节目播出时长每周平均不少于30%。其中,平均每天6:00至次日1:00之间至少播出30分钟的国产纪录片;平均每天8:00至21:30之间至少播出30分钟的国产动画或少儿节目。道德建设类节目需安排在6:00至24:00之间播出。

  《通知》说,总局将对原创节目在节目备案、进入黄金时段、各类评优评奖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每年播出的新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不得超过1个,当年不得安排在19:30至22:00之间播出。总局将对同质化、扎堆播出的各类节目进行宏观调控:歌唱类选拔节目须报总局批准并严格管理,每季度总局通过评议会择优选择一档节目安排在黄金时段播出,其余不得安排在19:30至22:30之间播出。

  点评

  该《通知》作为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的“加强版”,更新了一系列条款,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卫视频道节目提出了明确要求。《通知》中的调控措施对解决目前电视创新不足、克隆重复、娱乐过滥、竞争过度、浪费过多等大众关注的问题确是有很强的针对性。《通知》更加明确了卫视频道传播主流价值观、提供丰富多样的精神文化产品的职责,同时对卫视频道的节目创新和良性竞争,也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九、《关于实施宽带中国2013专项行动的意见

  2013年4月17日,工信部、发改委、住建部、国税总局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宽带中国2013专项行动的意见》。《意见》要求,2013年要新增固定宽带接入互联网用户超过2500万户,新增3G用户1亿户,新增开通宽带行政村18000个,实现5000所贫困农村地区中小学宽带接入或改造提速,启动实施“宽带网络校校通”工程。

  《意见》还要求,2013年宽带接入水平要有效提升,使用4M及以上宽带接入产品的用户超过70%。《意见》中的工作任务有六项。一是加快城市光纤宽带网络发展,深化无线宽带网络覆盖;二是利用多种技术方式,拓展农村宽带网络覆盖;三是增强网络性能,改善用户上网体验;四是推动农村中小学宽带接入,共享宽带发展成果;五是推广应用创新示范,促进宽带应用水平提升;六是加强高性能宽带技术、产品与系统研发,支撑基础产业发展。

   点评

  作为世界上拥有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上网速度慢、下载流量低等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国的网民。与日俱增的互联网用户对上网流量以及速度的高要求,使建设光纤宽带成为我国发展信息产业的迫切要求。

  “宽带中国”战略的好处远不只是网速的提升和IT企业收入的增长,还将拉动光纤制造、网络设备、计算机和家电等相关制造业,形成很强的产业链延伸与带动效应。新一轮的宽带提速将加剧宽带接入市场的竞争,使我国整体上网速度提升的同时,资费水平也将进一步降低,而令广大用户不胜其烦的假宽带问题,也有望迎刃而解。被称为“中国光纤之父”的中国工程院院士赵梓森认为,光纤宽带业已经成为中国发展信息产业的迫切要求,中国提出的“宽带中国”战略对经济的发展将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宽带中国”战略对我国传媒行业的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促进媒体转型和融合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撑。

   十、《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

  由工信部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首个保护个人信息的国家标准。该标准最显著的特点是规定在收集和利用个人敏感信息之前,必须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确授权。

  这项标准明确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特定、明确和合理的目的,应当在个人信息主体知情的情况下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应当在达成个人信息使用目的之后删除个人信息。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将个人信息分为个人一般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并提出了默许同意和明示同意的概念。这项标准还正式提出了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的八项基本原则,即目的明确、最少够用、公开告知、个人同意、质量保证、安全保障、诚信履行和责任明确,划分了收集、加工、转移、删除四个环节,并针对每一个环节提出了落实八项基本原则的具体要求。

  据介绍,这项标准由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组织,中国软件测评中心等30多家单位参与编制。

  点评

  随着信息技术的应用和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不断暴露出来。在利益的驱使下,非法收集、倒卖个人信息的黑色经济链条已现端倪。《指南》的出台意味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正式进入“有标可依”的阶段。《指南》旨在遏制信息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扰。这项国家标准的出台,可以进一步促进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自觉性,增进共识,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积累经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构建政府引导下的行业自律机制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