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

05.12.2015  15:22

  日前,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北京市委、市政府领导除到市政协听取委员意见外,还有望直接领衔办理重点提案,从而更有力地督促提案承办单位的工作。《意见》要求,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并逐步建立委员履职的利益冲突回避机制。

  政治协商是政协三大职能之一。《意见》要求,政协就涉及本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等重要问题和市、区改革发展重大决策等事项进行协商,党委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协商年度计划,对计划中明确规定需要协商的事项必须经协商后才能提交决策实施。

  《意见》将近几年市政协丰富协商形式的实践探索在制度层面进行了规范,对政协全体会议、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政性主席会议、议政会和协商恳谈会5个协商平台的召开次数、流程、参与人员等都有了明确的要求。针对立法协商的具体程序,《意见》提出,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及市委认为需要在政协协商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通过之前,由市委提交市政协党组开展立法协商。

  除此之外,政协委员履职要求也被明确写入《意见》,要求建立委员履职档案,推进委员履职情况统计,将委员履职情况作为换届时继续提名的重要参考。同时,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委员履职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通报;探索建立委员每届任期内就履职情况向本级政协报告的制度,逐步建立委员履职的利益冲突回避机制。

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