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长期储值会员卡需谨慎

28.12.2016  14:30
  案件回放:

  2013年9月,李某在甲健身房办理了两年期储值会员卡一张,然后就开始使用该会员卡消费由甲健身房提供相应的健身等服务。2014年7月,李某发现甲健身房在未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停止营业,致使其无法享受会员服务。为此李某将甲健身房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卡内余额6870元。

  法院经审理里,判决健身房返还李某未消费的6870元钱。

  法官说法:

  本案中,由于李某通过预先支付货币,并依约取得了甲健身房交付的消费凭证即两年期会员卡,持卡人据此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接受健身、游泳等服务内容,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持续性的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上述合同的履行特点和交易惯例,双方当事人分别享有并承担相应的合同权利义务。对于消费者而言,在合同签订后,不能单方任意解除合同而要求退还未履行的部分价款,对于经营者而言,在取得对方支付价款后,应提供符合约定价值的服务,因此均应按照约定全面、适当的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经营者存在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而本案中甲健身房自2014年7月就停止营业,现已不具备向李某提供消费服务的履行能力,客观上导致涉案服务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李某有权据此形式合同的解除权,因此李某与甲健身房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应当予以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为此,法院作出上诉判决。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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