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检察院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案件存在“三难”问题应引起重视

19.11.2015  12:05

      随着司法机关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工作力度的逐步加大,顺义检察院自2013年以来,共批准逮捕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的犯罪嫌疑人30人,获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判决率为60%,打击犯罪效果显著。然而顺义检察院在办理该类案件中,发现存在着“案件线索发现难”、“犯罪证据查证难”、“违法行为处理难”等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是作案手段隐蔽,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发现难。实践中,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作案手段通常比较隐蔽,违法犯罪人员大多在小作坊内从事生产、加工、销售活动,具有规模小、流动性强的特点,加之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量有限,导致违法犯罪线索难以发现。如,2014年11月顺义检察院办理的被告人李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2011年5月李军购进空酒瓶、压盖机和低价白酒,在顺义区高丽营镇羊房村暂住处内采用低档白酒罐装高档白酒的方法生产假酒。因其生产场所规模小,生产活动持续半年未被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后经群众举报案发。

      二是团伙作案居多,犯罪证据收集、固定、认定难。上述案件中,有近20%的案件为团伙作案,从包装设计、进料、制假、贴标签、送货等环节均分工明确,制假售假规模化趋势明显。同时因部分有毒食品添加剂存在潜伏期,案发距离制假时间间隔较长,导致关键证据取证十分困难,难以形成严密的证据链。如,2014年10月顺义检察院办理的被告人华福亮等7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荆齐负责公司运营并提供生产配方,被告人张峰负责购买原材料和运输,李建东负责联系公司生产复合苦荞麦压片糖,华福亮负责仓储和销售。经鉴定,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复合苦荞麦压片糖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盐酸苯乙双胍和格列本脲。因该案犯罪行为组织紧密、生产隐蔽、销售零散,证据收集固定十分困难,为有效解决证据认定的疑点难点,邀请多名专家学者论证后,该案顺利诉至法院。

      三是执法行为不规范,证据质量参差不齐,案件处理难。上述案件中,有4件是行政转刑事案件,占到案件总数的15.4%,然而实践中存在个别行政执法部门对查获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以罚代刑、一罚了之,个别侦查人员搜集固定证据的规范性意识不强,导致案件证据质量参差不齐,证明力较弱,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出现处理难。如,2015年6月顺义检察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孙平、李海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孙平、李海洋在顺义区天赐福过桥米线店内生产、销售含有吗啡和可待因成分的米线。民警接到举报后在该店内过买了成品红汤、清汤米线各一份,经检测含有吗啡及可待因,但因后期取证环节未及时固定成品米线等关键证据,而是扣押了“猪骨香料”(向米线中添加的调料)一瓶,未测出吗啡类毒品成分,导致孙平、李海洋因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

    针对上述情况,检察机关建议:一是整合执法力量,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检察机关注重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及时纠正该移送不移送、移送后有案不立等问题。二是健全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发挥“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功能,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联合下发典型案例等方式,解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移送、证据标准、证据收集、检验鉴定等突出问题,统一证据标准,提高取证固证规范意识与证据质量,确保行政执法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诉得出、判得了。三是鼓励群众举报。鼓励群众举报发生在身边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拓宽犯罪线索来源渠道,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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