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质监发〔2015〕116号
各区县局、分局,市特检中心:
为了做好全市电梯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现将通知进行转发,请各单位在区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好工作,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
(一)督促使用单位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各区县局(分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并结合市质监局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工作进度安排,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定期组织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凡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的电梯,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积极配合行业部门开展相关行业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各区县局(分局)要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对本区各行业电梯进行分类统计分析,为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提供技术支持,配合相关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本行业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各区县局(分局),应当于2015年11月20日前,将本区县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报市质监局特设处。
1.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排查
各区县局(分局)要组织对本区县老旧住宅电梯,特别是投入使用10年及以上且未经改造大修的住宅电梯情况进行梳理和统计分析,并及时把相关情况通报区县住建委(房管局),为电梯所在房屋的产权属性、维修资金情况、电梯安全状况核查提供基础数据。同时,各区县局(分局)也可以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将日常监督检查及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住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一并汇总上报。
2.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电梯安全隐患排查
各区县局(分局)要组织对本区县各行业电梯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并将辖区内公共交通、商场、学校、宾馆饭店、医院、机场、火车站等电梯情况,通报相关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为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提供支持。
二、按要求完成为民办实事工作任务
(一)按时完成2000台电梯安全评估,建立完善电梯风险监测、预警通报和监督整改机制
各技术机构应于2015年11月15日前,完成所承担的电梯安全评估和评估结果汇总分析工作,并于11月20日前将相关工作情况报设备所在区县质监局及市局特设处。
各区县局(分局)应当将辖区内电梯安全评估结果通报责任单位进行安全风险提示和督促整改,系统性问题通报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整改,重大安全隐患通报所在地政府挂帐整改,建立有效的电梯风险监测、预警通报和监督整改机制,防止发生行业性、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
(二)促进建立产权主体不清、资金政策不明电梯的政府救济机制
各区县要按照《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报送2015年市政府重要民生实事项目第15项落实情况的函》(京质监函〔2015〕281号)要求,加快工作进度和工作协调,促进区县政府建立产权主体不清、资金政策不明等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政府救济机制,及时消除电梯安全隐患。
政府救济机制是指:电梯(主要指住宅电梯)存在故障影响居民安全使用,由于电梯产权主体不清、资金政策不明等原因一时难以落实整改资金,需由区县政府(政府部门)牵头,采用政府财政资金救助的形式先行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消除安全隐患,并促进相关业主或实际受益人切实履行权利和义务的长效工作制度。
1.政府救济的形式
政府救济形式应当为区县财政出资或者根据本区县情况建立应急资金池等形式,对存在隐患的电梯进行更新、改造或修理,消除电梯安全隐患。
2.政府救济制度的建立形式
政府救济机制要经区县政府常务会通过,并以区县政府发文或者区县部门联合发文等书面形式予以明确。
3.政府救济制度的实施
由于电梯产权主体不清、资金政策不明等原因导致电梯存在故障影响居民安全使用的,区县政府在制定相应政府救济制度的基础上,还应当制定相应电梯安全隐患治理的工作方案、治理措施和实施计划。目前暂不存在产权主体不清、资金政策不明的电梯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政府救济制度,作为本区县电梯安全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固化下来。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10月26日
(联系人:刘鸣锋;电话:57520124;传真:57520139;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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