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平台播剧被告侵权 腾讯状告快看影视获赔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易联伟达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法院认为易联伟达公司在其聚合平台快看影视APP上的盗链行为构成侵权,判决易联伟达公司赔偿腾讯公司3.5万元。
聚合平台播剧成被告
2014年6月4日,原告腾讯公司发现被告易联伟达公司在其经营的“快看影视”手机端,通过信息网络非法向公众提供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在线播放,且易联伟达公司在快看影视中对大量影视作品进行了编辑分类,具有恶意,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易联伟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对于腾讯方面的起诉,易联伟达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其只是进行了链接,因此不构成侵权。
被认定为视频提供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需要综合考虑影视聚合平台的经营获利商业逻辑、平台是否仅提供单纯链接服务和平台盗链行为的非法性及主观过错等因素。
本案中,快看影视APP不仅提供了深度定向链接,还进行了选择、编排、整理等工作。例如制作节目列表、提供节目简介、设置播放界面和观看模式等,其行为已超出了单纯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范畴,扩大了作品的域名渠道、可接触用户群体等网络传播范围,分流了相关获得合法授权视频网站的流量和收益,客观上发挥了在聚合平台上向用户“提供”视频内容的作用。
同时,本案中易联伟达公司对涉案电视剧采取了盗链措施,改变了作品的目标用户群体和传播范围,违背了权利人对作品进行控制的意志,使得被链网站中的作品突破网站自身域名、客户端等限制范围而扩散传播,导致权利人丧失了对作品网络传播渠道、入口的控制力,不合理损害了权利人对作品的合法权益。
腾讯获赔三万五
故此,法院认为易联伟达公司并非仅在其聚合平台快看影视APP上提供了设链服务,而是通过一系列行为相互结合,导致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本应获取的授权利益在一定范围内落空,不属于合理使用,给腾讯公司造成了损害,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易联伟达公司赔偿原告腾讯公司3.5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原标题:腾讯诉快看影视APP侵权获赔)
郑重声明:凡注明来源为“京报网网:XXX(署名)”,除与京报网签署内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单位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010-85202099联系;本网刊登信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