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被盗刷 卡主也担责 法院认定用卡不规范

14.09.2015  16:00

   案情

   银行卡异地被盗刷

  王女士于2009年8月在被告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去年5月13日23时59分,该银行卡在该行河南省三门峡市的支行通过ATM机转账36700元,手续费22.50元。据王女士说,她当时持卡在北京的居住地,由于晚上手机关机,次日早晨开机后收到客服发送的短信提示时,才知道卡内存款已被支取。王女士随后报警,警方以信用卡诈骗案予以受理,但尚未结案。

  王女士认为银行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在安全措施上存在重大疏漏,起诉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银行表示,监控录像显示银行卡由他人操作,但不能说明取款人并非基于王女士的委托,也不能说明该取款人使用的并非王女士本人的银行卡。王女士应举证证明是伪卡交易。

  另外,银行方面认为,王女士称嫌疑人在被告的取款机上安装了设备窃取其信息,也应举证证明。而且,王女士已报案,根据“先刑后民”原则,应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再者,王女士作为银行卡密码唯一保管人,即使发生盗刷,也应负有完全责任。

  审理中,王女士承认其母亲知晓涉案银行卡密码,平常该卡由她本人及其母亲使用。

   一审

   银行被判担责八成

  通州法院认为,银行首先要对所发银行卡本身的安全性予以保障,防止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轻易盗用,其次银行应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安全使用。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诉争交易系他人所为,发生地点与原告所在地相隔较远,发生时间也非正常的交易时间。原告在发现异常后的合理期间内报案,涉案银行卡仍在原告处。据此,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伪卡盗刷情节予以采信,被告银行应承担银行卡被盗刷的相应损失。

  考虑到原告母亲亦知晓银行卡密码且经常使用该卡,故原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用卡不规范的情形。考虑此种情况,法院酌定判处原告对其损失承担20%的责任。

  虽然警方在受理了原告的报案后至今尚未结案,但这并不能排除被告银行应依据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对储户尽到保障其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银行赔偿王女士29378元及利息。

   二审

   系统有缺陷应赔偿

  银行上诉称,交易系伪卡盗刷的结论是基于并不充分的证据及逻辑推理得出的,片面要求银行承担识别银行卡真伪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合理等。即使存在伪卡,银行承担的责任范围也不应超过50%。

  二审法院认为,银行虽否认银行卡遭盗刷,但未能就此提供任何证据。因银行卡是储户和银行之间储蓄合同的有效凭证,银行掌握或应当掌握银行卡的制作技术和加密技术,具备识别真伪的技术能力和硬件设施,故应承担对银行卡真伪的实质审查义务。

  伪卡盗刷行为的发生说明银行制发的借记卡信息存在被复制的安全隐患以及交易系统无法识别伪卡的技术缺陷,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一审考虑到王女士在银行卡的使用上存在不规范的行为,酌定其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据此,二审维持了原判。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