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一分院制订出台《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规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精神,提高减刑、假释案件规范化办理水平,一分院针对当前监所检察部门参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中法律规定不明确、操作性不强的问题,研究制订了《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从四个方面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程序和实体公正:
一是明确了案件受理的审查内容和处理情形。规定了承办人负责审查监狱移送的减刑、假释案卷材料时,应审查是否附有监狱内部审批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拟提请减刑、假释意见、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明罪犯改造表现的综合材料,并在三日内依相关材料是否齐备及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是否已完成评审程序而做出受理、通知补送、不予受理三种处理情形。
二是明确了案件审查的具体内容。规定一般应在十日内完成案件的审查,遇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五日,重点从法律适用,罪犯刑期实际执行情况,包括财产刑是否履行及履行程度和能力,提请减刑、假释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同时规定对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等五种拟提请减刑的情形应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可以采取调阅复制有关材料,进行鉴定,询问分监区负责监管的人民警察,询问罪犯以及同监号服刑人员等方式。办理假释案件及“三类罪犯”减刑案件,人民法院拟开庭审理案件及拟提出不同意监狱减刑、假释意见的,应当提讯被提请的减刑、假释罪犯。
三是细化了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监督工作。规定主要采取书面检察意见的形式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向监狱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及不同意罪犯减刑、假释的检察意见;对符合法律规定但减刑幅度不当的,应当针对减刑幅度提出检察意见;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提出不同意罪犯减刑、假释的检察意见,认为监狱不采纳检察意见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及时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检察意见。
四是细化了对人民法院审理、裁定的监督工作。规定对“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庭审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检察意见。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指派人员出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同时在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从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以及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实际执行刑期、减刑幅度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是否合法等六个方面及时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提出《纠正不当减刑(假释)裁定意见书》,并监督人民法院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定;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