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院制定出台《案件受理工作实施办法》

23.12.2015  11:59

      为提升案件受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效率,保障案件受理后顺利及时流转,近日石景山院在梳理现有法律规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案件受理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是明确案件受理环节的流程、时效和保密规定。《实施办法》规定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本院办理的案件,统一开展收案审查、系统登记录入、案件分流等管理工作。案件相关卷宗和材料上午受理的,当日移交办案部门;下午受理的,最迟第二日移交办案部门,确保不占用办案部门的办案期限,也为即将启动的电子卷宗制作工作留出必要的时间。案件管理办公室和办案部门在交接案件卷宗、相关文书时实行登记制,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二是强调案件受理环节的工作原则。《实施办法》规定在案件受理过程中,案件管理办公室主要对管辖、案件材料等进行程序性审查,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追诉期限等问题待案件管理办公室受理后,由相关案件承办部门进行实质审查,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三是细化案件受理工作中各类案件审查的具体内容。《实施办法》共六章十八条,其中分三章规定侦查监督案件、公诉案件、未成年特别程序案件受理时案管部门应当审查的详细内容,重点审查案件管辖是否正确、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涉案财物是否随案移送、卷宗材料是否齐备规范,以及法律期限是否符合要求,确保案件受理工作与刑诉法规定相一致,与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录入信息要求相衔接。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收到的案件进行审查后,按受理与不受理作出相应的处理,并及时通知移送机关或相关部门。

      四是厘清案件受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实施办法》确立了侦查机关、案件管理部门、业务部门之间的协商沟通机制,针对在案件受理环节中遇到的两类问题分别提出解决办法。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类审查批准逮捕案件,以伤害程度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无正式伤情鉴定的,侦查机关应提前与侦查监督部门沟通,侦监部门明确不予受理的,应提前通知案件管理办公室,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制作《不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作出正式鉴定后再行移送。对于本院受理的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批捕案件,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应与本院公诉部门沟通,由公诉部门就关键性证据是否充分提出书面意见。案件管理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及时通知移送机关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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