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墅旁挖坑建地下室 保安巡逻摔骨折引纠纷

23.07.2015  19:57
  因业主刘某在别墅旁挖坑建地下室,巡逻保安郑某不慎掉入坑中导致骨折,后物业公司在赔偿郑某损失后,将业主刘某及负责施工的某公司诉至法院,索要各项赔偿八万余元。最终,密云法院判决某公司负担赔偿物业公司53164.68元,刘某负担赔偿物业公司35441.12元。因赔偿款尚未交付,日前,物业公司已申请密云法院强制执行。

  刘某系密云某高档小区的别墅业主。2011年11月,李某与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公司为刘某建造地下室。期间,某公司在刘某别墅西侧(非公共区域)挖建长6米、宽5米、深4米的深坑,施工过程中未设立安全围挡和警示标志。2012年2月29日凌晨,物业公司保安员郑某在巡逻过程中,不慎掉入上述深坑,造成腰椎骨折、肋骨骨折、脑震荡、血气胸等损害。因赔偿问题,郑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供职的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2012年12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除已为郑某支付的21256.8外,再赔偿郑某各项损失65899元。物业公司赔偿郑某后,认为事故的最终责任应由郑某及施工公司负责,并将郑某及施工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刘某认为工程已承包给某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害应由某公司负担,且刘某摔伤的地方并非公共区域,故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表示不同意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位于刘某别墅西侧的深坑是某公司挖建,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郑某在从事日常保安巡逻工作时摔入坑内受伤,因此某公司应对郑某受伤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刘某作为别墅业主,不应随意加建地下室,故其应对郑某摔入深坑中受伤一事承担次要责任;因物业公司已对郑某损失进行赔付,现对刘某及某公司的追偿,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密云法院依据责任划分,作出上述判决。因刘某及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11月14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执行当中。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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