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争创门头沟区 “知名商标”活动的通知
为推进门头沟区商标战略的实施,努力打造门头沟区知名商标品牌,不断增强我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实力,使品牌经济成为门头沟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根据《门头沟区知名商标评定办法》的规定,门头沟区实施品牌战略领导小组决定: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争创2014年度门头沟区“知名商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在门头沟区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且其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并符合《门头沟区知名商标评定办法》相关规定,均可参加争创门头沟区“知名商标”评选活动。参评基本条件是:
1、核准注册的商标实际使用期限已满3年;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同类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措施完善,具有较高市场信誉;
3、商品覆盖地域广、群众知晓程度高;
4、商标所有人具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注重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申报材料
(一)基本情况:1、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2、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及发展趋势等情况;3、申报商标所指主要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4、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相关公众认知程度等情况;5、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
(二)主体合法性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
(三)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有关材料:
1、申请参评门头沟知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商标申请人与商标持有人不相一致的要出具证明材料;2、商标实际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标图形、文字、商标使用范围等相一致的证明材料;3、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4、商标在国外、境外注册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宣传、促销工作的有关材料:
即与该商标有关的企业商品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包括宣传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反映广告投入的发票、合同等证明材料。
(五)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1、商标标注商品产销量同行业排名等有关证明材料;2、商标标注商品在国内销售或服务区域及专卖专营网点分布情况证明材料;3、商标标注商品出口销售情况证明材料;4、反映公众对该商标标注商品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
1、企业对商标保护重视程度及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2、商标被假冒侵权程度和范围及受保护的记录有关证明材料。
(七)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他证明材料:
1、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发展变化情况证明材料;2、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利润、税收变化情况证明材料;3、出口企业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出口创汇情况证明材料;4、商标市场信誉与区级以上获奖情况;5、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近三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要与上报统计部门或税务部门的数据相一致)
(八)证明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的有关材料:
1、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2、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证明材料;3、近三年来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记录
(九)其他相关材料。
三、方法步骤
(一)申请人请到注册地工商所领取《门头沟区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报注册地工商所,申报期限为2014年11月15日—2015年1月15日。注册地工商所应严格按照《门头沟区知名商标评定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于2015年1月31日前上报门头沟区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办公室(门头沟工商分局商广科)。
(二)门头沟区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办公室对申报的商标,逐个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对照有关条件和标准,组织区实施品牌战略领导小组集体审核,集中认定,。
(三)对认定的门头沟区知名商标,颁发《门头沟区知名商标证书》,并在《京西时报》上予以公告。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门头沟区滨河路70号门头沟工商分局203室,联系人:赵志勇 联系电话:69869722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门头沟区知名商标评定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门头沟区知名商标评定工作,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头沟区知名商标是指在门头沟区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评定的注册商标。
本办法所指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三条 门头沟区实施品牌战略领导小组负责门头沟区知名商标的评定工作。
第四条 知名商标的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个案申请、年度评定的原则。
第五条 门头沟区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是有效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商标所有人为本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三)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已满三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最近期间内连续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领先,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五)该商标为消费者所公认,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六)商标所有人具有较强的商标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无商标违法行为。
第六条 商标所有人申请评定门头沟区知名商标,应当填写《门头沟区知名商标评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一)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及信用情况的证明;
(二)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区域及其销售量;
(四)经区级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确认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质量情况;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
(六)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该商标被侵权、假冒的情况;
(八)申请知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以向门头沟区工商分局提出知名商标的评定申请。工商分局自接到知名商标评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书面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对书面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门头沟区工商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进行调查、论证,并征询门头沟区实施品牌战略领导小组相关部门的意见,作出评定或者不予评定的意见。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被认定为门头沟区知名商标的企业,按照门头沟区《关于深入实施商标战略进一步推动生态涵养区品牌经济发展实施意见》门政办发〔2013〕35号文件精神,颁发《门头沟区知名商标》牌匾、证书,给予相应的品牌宣传奖励资金,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门头沟区知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需保留“门头沟区知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评定申请。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延续,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 知名商标有效期满未提出复审评定申请或者复审评定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或者被撤销门头沟区知名商标的,不得继续使用“门头沟区知名商标”的称号、标志。
第十二条 商标所有人转让其知名商标的,该知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企业因改制发生的非交易性转让除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