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
3月29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据悉,草案修改稿对高校、科研机构职务创新成果转化奖励比例的下限增加至70%,即在未事先约定奖励数额的前提下,科技人员的职务创新成果转化将至少获得七成奖励。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规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将职务创新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该项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利用职务创新成果作价投资的,应当从该项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将职务创新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现行条例规定高校、科研机构职务创新成果转化奖励比例应当不低于30%,本次修改大幅调高奖励比例至不低于70%。对此,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纷纷表示赞同,“此项修改将进一步提升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和对科技人才的吸引力,助力创新成果转化,对广东创新驱动战略将起到很大推动作用。”
在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辛瀑对“自主创新”的表述提出异议,“什么叫‘自主’创新?与其他人合作的创新算不算自主创新?”他说,草案修改稿当中并没有对自主创新的概念作出界定,也不好界定,法规执行可能会出现争议和问题。
辛瀑还认为,草案修改稿在奖励创新成果转化的同时,也应有有关宽容失败的规定。“这项科研成果在市场赚钱了,科研人员就有收益,如果不赚钱或亏钱了,就白干了,对确有创新成果,但没能实现其市场收益的能否有一定的保障,如一些税费上的优惠等。”辛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