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何刚、朱红光、何瑾、刘燕、何忠、何恬涉嫌诈骗罪一案被害人公告
28.10.2014 18:09
本文来源: 检察院
公 告
犯罪嫌疑人何刚、朱红光、何瑾、刘燕、何忠、何恬涉嫌诈骗罪一案,已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报送我院审查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告知该案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于检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被害人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有要求翻译的权利。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
2014年10月27日
本文来源: 检察院
28.10.2014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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