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 非法捕猎将追刑责

22.07.2016  13:03
  近日,省林业厅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在全省境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今年9月1日起,违反《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或有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野生动物资源现状,经省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决定在全省境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全省境内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各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省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鸟类迁徙通道,各级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以内的区域,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经批准合法经营的狩猎场除外。上述禁猎区以外的区域每年的3月1日至10月31日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凡违反《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或有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猎区、禁猎期以外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规执行。(记者 石俊荣 实习生 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