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检察院制定《保障案件当事人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权利加强告知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对案件当事人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推进矛盾纠纷化解,促进规范执法,近日石景山检察院制定出台《保障案件当事人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权利加强告知工作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告知的范围、形式、职责分工以及释法说理的工作要求,推动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权利义务告知工作更加规范化。
一是恪守执法为民理念,告知环节主动前置。 《办法》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权利义务告知工作从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受理之后提前到案件受理之前,即在石景山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以及法院一审生效判决之日起三日内,公诉部门将符合告知范围的案件当事人信息书面告知控申部门后,控申部门在四日内与案件当事人联系,主动开展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告知工作的前置避免了案件当事人因对法律规定缺乏了解而不正确行驶诉讼权利的情况发生,使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更全面充分的保障。
二是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不断扩大告知范围。 2014年以来,石景山检察院控申部门开始尝试针对不起诉案件当事人进行申诉、赔偿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取得了积极效果。结合经验总结和工作需要,《办法》进一步扩大了权利义务告知的范围,除对本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告知其享有提起刑事申诉的权利外,对向本院提出抗诉申请未获支持的一审生效判决的被害人以及有信访风险的其他一审生效判决被害人均应当告知其享有申诉的权利。同时,对于经本院批准逮捕后,因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做出不起诉决定的被不起诉人,以及法院做出一审生效无罪判决的被告人,还应当告知其享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告知范围的扩大更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侦监、公诉部门强化工作责任心,严把案件质量。
三是规范告知行为,明确告知内容形式。 为防止告知工作的随意性,《办法》明确规定要采取书面、口头两种告知形式,口头告知作为书面告知的重要补充方式,要求承办人应当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当事人讲明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告知其刑事申诉、国家赔偿需要准备的材料、法律规定的审查时限、程序等,引导其按程序规定正确表达诉求,依法开展诉讼活动。
四是注重释法说理,延伸告知效果。在权利义务告知过程中,遇有案件当事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满、情绪激动以及有信访风险的,《办法》要求控申部门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同时还应当开展释法说理工作,通过细致了解案件当事人的法律诉求、实际困难,运用当事人听得懂的语言向其解释法律规定以及检察工作规范,努力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被害人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撰稿: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