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

11.01.2016  16:42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正式实施后,新增了多项监所检察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的制定,进一步明确了刑事执行检察职责,增强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工作的规范化。

      一是明确了对刑罚执行的监督。一方面,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另一方面对刑罚变更执行活动进行监督,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通过对监督内容的进一步完善与细化,使刑罚执行部门开展工作更有针对性,保障了各类刑罚的执行及其变更的有效监督。

      二是细化了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包括: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不仅包括对监管部门执行活动的监督,还针对办案部门的办案期限进行随时的预警和纠正,同时,针对不适合羁押的人员进行审查后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是加强了对监管活动的监督。不仅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还对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通过加大对监管活动的有效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监管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有效予以纠正,针对被监管人员出现牢头狱霸、违反监规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提出建议督促处理,加大对安全防范、防病防疫、伙食卫生等方面的有力监督,确保监管活动依法开展。

      四是重点开展两类案件的办理。其一是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打击监管腐败工作是刑事执行检察的重点工作,通过预防和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能够确保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依法开展,有效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其二是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罪犯又犯罪案件的办理不仅能有效警示其他罪犯,还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刑罚执行活动中存在的不足和违法情况,推进工作的改进。

      五是切实维护被刑事执行人合法权益。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工作,不仅能够使被刑事执行人有效反映诉求,起到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作用,还能够通过被刑事执行人反映的情况,发现刑事执行机关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特别是拓宽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发现渠道,有效打击职务犯罪,另外,手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生活卫生保障情况的反映、寻求法律援助的诉求等,能够有效维护被刑事执行人合法权益,促进刑事执行工作的人性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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