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一分院办理一起人事争议纠纷抗诉案件抗诉意见再获支持

22.12.2014  13:13

    近日,市检一分院民事处办理的郑某某与清华大学人事争议纠纷抗诉案经过再审法院审查,支持了我院关于本案未过诉讼时效,应进入实体审理的抗诉意见,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判决。 
      2012年7月12日,郑某某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清华大学终止聘用合同违法,并向其支付2011年2月份工资及经济补偿金168 000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郑某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均已超过法定时效,在清华大学对本案时效明确提出抗辩意见的情况下,判决:驳回郑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郑某某不服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并提交新证据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0月29日出具的《证明》证实其申请仲裁未过法定时效。一分院审查该证据的形式要件并向该仲裁委员会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后认为,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郑某某申请仲裁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足以推翻生效判决关于郑某某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了1年的法定时效的认定,据此,一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法院再审采纳了一分院关于本案未过法定时效的意见,对本案进行实体审查,维护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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