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17]594号
市有关单位,各区发展改革部门:
为规范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更好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作用,促进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以下简称《办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发改办财金规〔2017〕571号,以下简称《指引》)规定,现就做好本市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本市需登记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包括市区政府(含所属部门、直属机构)直接或委托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及政府出资设立的引导基金、综合性基金(母基金)。
本市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基金,采用母子基金模式运作的,统一由该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和变更手续。
二、登记时间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应在认缴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对于2017年3月31日前签订认缴协议的基金,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登记。
市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信用信息登记,由各基金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通知并督促各基金管理人按要求履行登记程序。区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信用信息登记,由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区相关单位,督促基金管理人按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三、登记流程
(一)基金管理人通过互联网访问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网络地址为https://106.39.125.75)注册登记。
(二)政府出资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的,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交书面材料(附光盘)。政府出资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材料(附光盘)。
(三)我委收到书面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齐备性核对,并在登记系统中予以确认;材料不齐备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清单。
(四)基金登记材料齐备性确认后,我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并在登记系统中予以确认;未通过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的基金,我委通过登记系统出具整改意见告知书,抄送有关部门或政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通过登记系统更新基金有关信息;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按要求通过登记系统报送投资运作情况,并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年度财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和托管报告。
(六)如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指引》第十六、十七条及时进行信息变更,并提交书面材料(附光盘)。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和基金管理人要高度重视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工作,确保基金信息填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加强基金信用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基金事中事后管理。对未按要求登记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机构,将按《办法》和《指引》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请各单位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和联络员,于5月15日前将人员名单反馈我委。相关文件可在[email protected]下载,密码bjfgw66415588。
联系人:周嘉怡、滕洪达;联系电话:66415588-1322、1324。技术支持:中债公司 王子扬;联系电话:13601082503。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9日
(联系人:财政金融处 周嘉怡; 联系电话:66415588-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