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醉酒刮倒自行车 紧急躲闪撞路边大树身亡
20.09.2014 22:1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姚某诉称:2014年1月15日20时许,姚某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房山区石楼镇吉羊村东,正好遇到北京市某出租公司的司机王某驾驶出租车从姚某的后面同向行驶。本以为出租车会避开姚某的自行车,却不想出租车却越靠越近,最终出租车的右后视镜竟然刮到了姚某的自行车,姚某从自行车上摔下。更惊险的是,出租车的前部左侧接着又撞在了北侧路的树上才停下来。此次事故中,出租车司机王某死亡,姚某受伤。
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出租车公司的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经诊断为: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因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协议,姚某将出租车公司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4万余元。
对于姚某的起诉,保险公司虽认可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仅投保交强险,事发在保险期限内,但以肇事司机事发时属于醉驾拒不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公司辩称,这起交通事故是司机酒后发生不是履行职务发生,属于个人违法行为,按照司法解释,应该是个人承担,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该事故经交通支队认定,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发生此事故的全部原因。姚某无其他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有关的过错行为。最终确定王某为全部责任,姚某为无责任。王某确是出租公司的员工,驾驶其从出租公司承包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王某是出租公司的员工,驾驶其从出租公司承包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租公司当庭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非履行职务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所以应由出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肇事司机事发时根据事故认定书为醉驾,故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但庭审中,保险公司要求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对此法院予以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此外,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出租公司予以赔偿。经核实姚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姚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17770元。出租汽车公司赔偿姚某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4900余元。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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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14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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